“金领”注意:经济补偿金3倍封顶基数执行新标准
员工被解聘,经济补偿金常以“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一个月工资”怎么算,常成为劳资双方争议焦点,对于平时工资较高的“金领”而言,测算标准更有讲究。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今年接到了这样一起案件:施某于2016年1月4日入职某投资公司,从事分析师工作,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7年3月起,施某的月工资为每月5万元。2019年8月30日,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支付施某一笔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施某在公司工作了3年零7个多月,按照规定应该得到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个问题双方并无争议。可这个经济补偿在计算时究竟应该以哪个“平均工资”为基数,施某和公司产生了争议。
施某是这么算的:自己目前的月工资是5万元,乘以4个月,得出了20万元的补偿标准。但公司则是这么算的:施某收入较高,月工资已经超过了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所以适用于3倍封顶的规定。201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是8467元/月,以此为基数先乘以3倍,再乘以4个月,所以得出了101604元的最终数额。
双方的心理预期差了一倍,并且都认为自己的计算方法才是正确的。
让他们没想到的是,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施某和公司的算法均不符合规定,正确的计算方法应该是这样的:10592元×3倍×4个月=127104元。
为什么最终的裁决结果是这样的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专家解释说,这起劳动争议很具典型性,涉及到一个经济补偿金3倍封顶基数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经济补偿金,月工资高于市平均工资3倍的,按市平均工资3倍封顶,年限按12年封顶。
2018年之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统计局会联合发布一个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这个数字会被作为经济补偿金3倍封顶基数。但今年5月底,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统计局分别发布了两组不同的2018年全市的平均工资数据,过去两局联合发布“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传统做法不复存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是“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4258元;而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是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7107元。
经济补偿金的3倍封底基数到底该以哪个数字为准?实践中产生了争议。2019年8月16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通告称,经研究决定,将北京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的封顶基数。由于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取代了原职工平均工资,所以新的基数应为127107÷12=10592元。施某应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就是以此为基数进行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