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劳动者维权难胜诉 怀柔法院通报多起典型案例
2017年4月28日讯,近五年,怀柔法院劳动纠纷案件数量稳中有升。今天上午,怀柔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多起辖区内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法院提示,部分劳动者证据不足或存在瑕疵的“任性”维权,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槌 程功摄
自愿解约发现怀孕
要求复职未获支持
张某在某公司工作7年有余,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张某与单位协商后签订了《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并就张某薪酬、社保等截止日期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某房地产公司将经济补偿金、员工关怀金共计9万余元打入张某个人账户。
但在离职一周后,张某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六周,于是她以自己在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恢复原有劳动关系,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怀柔法院傅玉英法官表示,孕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针对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规定的。而张某的离职经过与单位平等自愿协商,且已经足额领取了补偿金等费用,协议本身也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等可撤销的因素,因此张某的主张于法无据,无法得到支持。
称因公患上尘肺病
证据不足官司败诉
2011年10月,魏某入职某公司,从事电焊切割工作,公司每年都为魏某安排了粉尘项目体检,均没有发现职业损伤。但在2015年离职后,魏某却拿出一纸诊断证明,称自己因工作患上了尘肺病。
魏某向法院出具了其在多家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朝阳医院于出具的X线阅片报告阅片印象为:符合尘肺壹期。而自己的离职也是因公司逼迫而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故向公司索赔经济赔偿金、治疗费用等2.8万元。
但公司表示,离职时魏某的辞职信是其自愿找人代为书写的,并且,根据朝阳医院后续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结论为魏某无尘肺。
经审理,怀柔法院认为,关于职业病的鉴定应当综合分析病史、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等情况而确定。由于朝阳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魏某并无尘肺,且魏某并不能提供其被公司逼迫辞职的证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高管索赔天价工资
证据单一法院驳回
1996年,段某入职某房地产公司,任公司高管。2015年,段某离职后,向工资索要2011年11月至离职时拖欠的工资69万余元。段某表示,根据一份《关于某房地产拖欠段某工资等事宜》的证据显示,公司从2011年11月起并未足额向其发放工资,且证据上有法人签字。
但公司表示,这份证据是公司为配合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使用,并不符合工资发放事实。
经法院调查,房地产公司在2011年11月后就陷入了经营困难,而段某称当时公司为其涨薪,仅提供一份文件作为证据,法院难以对其采信,故驳回了段某的诉讼请求。傅玉英法官表示,在公司发生破产、收购时,高管与公司之间易发生纠纷,鉴于公司高管身份的特殊性,对证据应当全面、客观审核,不能将无佐证的证据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