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总结劳动争议案败诉主要原因:用人单位不守法 职工缺诚信
2018年4月28日讯,北京二中院昨天发布有关劳动争议案的调研报告,报告显示,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至2017年的10年之间,二中院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达31101件,这些案件当中,各方败诉原因颇多共通之处,用人单位败诉,多因没有按照最低工资制度支付工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或者是制定程序存在严重瑕疵。而劳动者的败诉原因,多集中在恶意提供虚假身份、学历和履历信息,或者伪造假条骗取病假、利用病假游山玩水。此外,也有部分劳动者滥用诉权,动辄索赔上亿,甚至以诉讼为业,反复多次诉讼。二中院称,劳动者提起的过度维权的诉讼,几乎全部败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轲摄
用人不落实“劳动基准”
在全部3万多起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涉及社会保险及工资差额等内容的占比较高。历年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在全部案件中达到二三成左右。最近五年,案件的平均结案标的略有上升,从近3万元缓步提高到近4.5万。
法院调研发现,60%的案件中,涉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纠纷,绝大部分案件当中,至少包括两种以上的诉讼请求,比如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等。在审判当中,法官也发现,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劳动者严重超时加班、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程度不够、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工伤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充分救济等问题依旧突出。这也是用人单位在案件中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有的用人单位没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或者这些制度不是经由合法的民主程序制定、不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在“合规意识”方面,用人单位还有较大提高空间。
劳动者诉讼不守诚信
劳动者一方也同样存在问题。其中典型的如恶意提供虚假身份、学历、履历信息骗取职位;为了取得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而故意隐匿、销毁劳动合同,提供虚假证人证言、进行不实陈述等。还有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法官表示,出现了这类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有人误认为“三期”女职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有人请病假不交假条而仅仅是“说一声”,这些“误解”都可能在法院给自己带来败诉风险。
法官表示,在劳动争议案件当中,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进行虚假陈述的情况屡屡发生,凡有发现,不诚信的当事人一定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便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孕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等特殊群体亦不例外,以震慑和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
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学法
法官称,为了避免在诉讼活动中败诉,对用人单位而言,首先要严格落实“劳动基准”方面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最低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方面,用人单位不能采用低于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最好能够聘请专业人士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管理进行合规指导。就劳动者而言,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学习劳动法规,建立起“证据意识”,要明白本人的诉求需要由证据来支持,同时依法理性维权,不要为了赌气而过度浪费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