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是否有法可依?14项罚则涵盖32种违法行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14项行政处罚条款,让物业服务管理的老大难问题纳入法治轨道。条例实施后物业企业是否依法履职?
昨天,大兴区住建委对住宅小区物业企业开展“三公开”专项执法检查。记者跟随其中一支执法队伍,对旧宫镇万科朗润园、紫郡府、富力盛悦居三个住宅小区展开了执法检查。
“物业服务标准公示上的字体太小了。”“公司营业执照和24小时服务电话得公示,给你7天时间整改”……在检查现场,大兴区富力盛悦居小区物业负责人被要求整改。
“三公开,是指要公开物业服务标准、公开24小时服务电话、公开物业项目收支情况。这也是条例中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向业主公示的内容。”大兴区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记者看到,一块60厘米长、80厘米宽的公示牌上,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电话、物业24小时值班电话、旧宫镇小区办电话、社区居委会电话、大兴区住建委监督电话,一证五个电话,一个都不能少。“按照要求,这些信息不仅必不可少,还必须要进楼道、进电梯,以畅通业主的投诉、报修渠道。”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三公开”的目的是要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双向监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应标准提供服务,引导居民接受等价服务。
物业服务管理是住宅小区多年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从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收到的投诉件数量来看,物业服务质量、电梯设备运营维护、停车管理等问题在房管领域投诉中的占比居高不下。“但过去由于这些投诉事项没有行政处罚依据,通常只能通过协调方式解决,这让小区内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成了‘真空’。”一位街道负责人说道,从谁来管到管得好,条例通过设置行政处罚条款,将小区居民关心的问题都纳入了法治轨道,有法可依、有法可执、违法必究。
条例中的14项行政处罚条款,涵盖5类违法主体、32种违法行为,明确了住建房管、公安、城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消防救援、规划自然资源、水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
以物业服务来说,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规范的物业服务,并要做到接受业主监督、不泄露业主信息、及时设置安全风险隐患警示标志等职责。对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物业服务人,将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