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称“租期15年且租金不变”,54万元是借款还是房租?法院判了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长达15年,而且租金15年不变,租金押零付15年……这种租房合同任谁看都得起疑,可周某就是拿着这份合同到海淀法院提起诉讼。25日,法院认定这是一起虚假诉讼,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诉称,2016年8月1日,自己与于女士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周某承租于女士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1、23及23号旁房屋,租赁期为十五年,自2016年8月1日至2031年7月31日,租金为3000元每月,支付方式为押零付十五年。周某称,其于2016年8月1日一次性支付于女士租金54万元,于女士出具了收条。此后,于女士一直推脱、不腾房,其无法入住上述房屋,导致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周某要求解除其与于女士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于对方退还租金54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
于女士说,双方实际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自己也没有收取过租金,自己实际是向周某借款。庭审中,于女士提交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书,内容为于女士向黄某借款30万元,月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10月2日止。
周某对公证书真实性认可,表示其与于女士是通过黄某介绍认识,自己同意借给于女士30万元,因其与黄某系朋友关系,故由黄某代自己办理借款和公证事宜。
周某说,因于女士未偿还其借款,故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目的是以房屋出租收益作为还贷、还款的资金,现于女士一直不还钱,也未腾房,故以房屋租赁合同案由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以房屋租赁合同为由提起诉讼,但周某提供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租期长达15年,而租金在此期间未有变化,均为每月3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零付15年,不符合一般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方式,也与常理不符。而且,依据双方庭审陈述,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无支付租金的行为。综合上述情形,可以认定周某与于女士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对周某所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及返还租金、支付违约金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我国法律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周某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的虚假民事诉讼。虚假诉讼不仅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也损害司法审判的权威,应引起广泛关注,共同防范、抵制虚假诉讼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