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的共同财产和金钱往来,分手后如何“算账”?法官讲解分割原则
恋爱时,两人一起购物消费、买房还贷,逢年过节还包个大红包,表达彼此的亲昵,而一旦没能走入婚姻,两人便开始清算“感情账”。
制图 王金辉
曾经发出的“520”、“1314”红包不再承载感情,变成了单纯的金钱往来,价值数百万元的婚房却搞不清归属……这些问题,甚至会让曾经的情侣在分手后走上法庭。
买房签协议 分手有依据
2009年6月,王先生和杜女士这对情侣一同购买了一套房屋,支付了12.6万元的首付款,余款则由王先生一人办理的贷款按揭支付。随后,两人用王先生的账户共同还贷,并签订了一份《共有协议》,约定这套房屋属于两人共同所有,每人拥有50%的份额。
多年后两人分手,为这套房又闹上了法庭。王先生认为,在首付出资时,杜女士仅掏了1万余元,因此仅享有房屋9.72%的份额。杜女士自然表示不认可,虽然最终首付款是从王先生账户内汇出的,但此前她已预先存入了8万元,双方都对房屋享有各自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请。而判决的最主要依据,便是双方签订的《共有协议》,因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如果情侣之间碍于情面,在购房时没有作书面约定,事情就变得棘手了。在另一案件中,李先生与崔女士曾同居近4年,也曾共同购房、还贷。但因全部购房手续均由李先生办理,分手后,他并不认可两人曾共同还贷。法院经审理,也认定双方同居期间的资金往来并没有明确指向,无法确认崔女士的转账记录系用于偿还贷款,且她也并未支付过首付款。故李先生在与崔女士同居期间所购房产不能认定为双方共有,而应属于李先生个人所有。
表达“520” 转账属赠与
相比于购房这种大额支出,情侣日常生活中的小额经济往来则更难厘清。王某和舒某从2018年6月相识起,在几个月内分分合合,最终彻底分手。但就在这几个月里,王某多次向舒某转账十余笔,共计20余万元。
双方分手后,王某起诉至法院,称此前有13万余元的转账是他给舒某的借款。而部分转账的备注只是王某表达爱意的方式,不影响这笔钱属于借款的性质。
舒某则拿出了双方的聊天记录,其中,王某曾主动表示“别给我退回来啊”、“这是给你的,即使你不嫁我我也不会要的,放心吧”、“这是赠与,我乐意给的”。舒某认为这些钱属于赠与,不应返还。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双方处于恋爱甚至谈婚论嫁关系期间,王某陆续主动转账3万余元且未出具借条,并主动表示这些钱属于赠与,其中还包括“520”等特殊金额,可见双方没有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剩余的10万元款项往来发生在双方发生矛盾分手的次日,虽然此后双方因此短暂和好,但不久后再次分手,故王某要求返还这笔款项于法有据,法院最终判决舒某应返还王某共计10万元。
同居关系立法
时机尚不成熟
有人曾提出,情侣之间存在着亲密关系,却不受《婚姻法》的保障,希望国家能尽快对此予以立法。10月1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记者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新闻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如果法律上对未婚同居制度予以认可,将会对现行婚姻登记制度形成冲击。考虑到未婚同居中财产分割、抚养权等问题在社会上还没有达成共识,因此立法时机尚不成熟。
“同居关系这个问题,其实不完全是法律问题,中间掺杂着道德、情感等太多法律之外的东西。”作为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宋毅庭长表示,同居关系不同于较为稳定的婚姻关系,情侣双方共同生活,也并非一定是以走进婚姻为目的,甚至还会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同居关系。而这些情形中,除了客观的财产问题外,对情感的价值选择、判断是无法明确界定的。
因此按目前法律规定,同居情侣的财产分割与一般人之间财产的处理没有区别,如果双方之间没有协议,则分割时以按份分割为原则,即各自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共有财产则按出资比例确定各自所有财产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刘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