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醉驾死亡,家属发现一侧气囊未开索赔122万,法院怎么判?
张某醉酒驾车造成事故并当场死亡,因事故发生时驾驶室侧方气囊未弹出,张某家属认为车辆存在质量缺陷,要求车辆生产方、销售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计122万余元。记者昨日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酌定车辆生产方应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
安全气囊资料图 新华社图
2018年5月,张某在河北省三河市醉酒驾车撞向了路中心护栏。车辆向右整整翻转了一圈才落地,事故致张某当场死亡。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张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而张某的家属发现,车辆副驾驶的前部、右侧两个安全气囊均弹出,但驾驶室的左侧气囊没有被触发,只有方向盘气囊弹出。家属认为,车辆气囊存在质量缺陷,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张某的死亡。
于是,张某家属将车辆生产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方北京庆长风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至朝阳法院。
在庭审中,对于撞击后驾驶室气囊没有弹开的问题,长安公司称,这是因为在车辆翻滚时驾驶员一侧未受到严重撞击,撞击较重的副驾驶一侧气囊是正常弹出的。在车辆说明书中,也载明了撞击力度较大但侧面气囊可能不弹出的情况。
对于车辆气囊的质量情况,张某家属曾向法庭申请产品质量鉴定,后因鉴定费较高,长安公司又不同意更换收费较少的鉴定机构,张某家属便撤回了鉴定申请。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自身的重大过错及违法行为显然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且涉案事故中即使侧方气囊弹出,亦不能绝对避免张某的死亡后果。 由于张某家属经济条件确有困难,且已对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的可能性进行了初步举证,不应对其苛以过重的举证责任。针对气囊未弹出是否符合车辆说明书所述情形,长安公司有义务申请鉴定却放弃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但考虑到张某的过错,长安公司不应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综合全案证据,因庆长风公司在销售中并无过错,故法院一审判决酌定长安公司应承担各项赔偿责任总计15万元。
张某家属、长安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北京市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刘苏雅
编辑:tf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