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首部法律《婚姻法》由邓颖超为首起草,普法演出一票难求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首部法律——《婚姻法》正式颁布实施。在封建婚姻观念仍然在百姓心中根深蒂固的环境下,“破旧立新、解放妇女”成为这部法律的立法纲领,其开宗明义地指出,在婚姻之中,男女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1953年1月1日,群众收听广播中的婚姻法宣传。冯文冈 摄
“以后,我自己找对象。”1953年,当《婚姻法》颁布后民政部门去街道调查时,北京女青年陈淑英说的这句话简短却有力,充分表达了被封建礼教压迫了上千年的中国女性的心声。
民兵队长岳冬至的悲剧
作家赵树理在1943年创作了短篇小说《小二黑结婚》,讲述了解放区年轻人追求婚姻自由,最终修成正果的故事。但与小说的完满结局不同的是,“小二黑”的人物原型,河北辽县民兵队长岳冬至的经历却是一场悲剧。
岳冬至与同村姑娘智英祥相爱,但岳冬至的父亲却因迷信,给已经成年的儿子找了9岁的童养媳,智英祥则被其母亲许给了40多岁的商人。在斗争会上,岳冬至坚称他和智英祥的恋爱是正当的,这让几名村干部怒不可遏,当晚岳冬至竟被几人殴打致死。
赵树理感慨道,岳冬至和智英祥的恋爱本来是合法的,但是社会上,连同他俩的家庭在内,没有一个人同情,斗争会更是叫他把对的承认成错的。
这一悲剧,正折射出几千年来“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传统观念对人的束缚。事实上,早在1931年,中央苏区就陆续颁布了《婚姻条例》等法律文件,确定了废除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原则。新中国建立前在解放区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部分地区的离婚案件中,由女性提出的比例高达92%。
邓颖超为首起草婚姻法
为了彻底推翻腐朽的封建婚姻制度,1948年,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提出制定婚姻法,会后,以中央妇委副书记邓颖超为首的七人组成了《婚姻法》起草小组。
历时一年半,新中国的首部法律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在1950年4月13日通过并公布,于同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法律在篇首便开宗明义地指出,男女婚姻自由,国家实施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婚姻制度,且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邓颖超曾言,这部法律“不仅有彻底摧毁封建婚姻制度的作用,而且还对构建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有着极其积极的作用,……能够使几千年来受封建婚姻制度压迫,深受其苦的全体劳动人民,特别是受痛苦和牺牲最重的妇女们,获得婚姻自主权。”
普法的演出门票一抢而空
“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电影《刘巧儿》中勇敢反抗包办婚姻的主角刘巧儿,正说出了女性对自由婚姻的期待。但在更多的农村、偏远地区,存在了上千年的封建婚恋观仍然根深蒂固,甚至有的地方干部表示公然抵制。《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如何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法律观念尽快普及到每位群众,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951年,中央检查组在对各地的法律执行情况进行初步检查时发现,部分基层干部仍持有蔑视妇女的态度,包办婚姻仍然大量存在。甚至有妇女为争取婚姻自由而遭到严酷迫害,酿成流血惨案,有男方扬言“打杀你,也不能断这门亲事”,也有婆婆声称“不给我儿子办结婚登记,我照样抱孙子”。
部分女性的自卑、依赖思想也成为法律推进的阻碍,她们认为自己是“吃丈夫的,受点气也应该”,于是忍气吞声,不敢追求自己的权利。不过,随着国家的发展,妇女更广泛地参加到劳动生产中,女性的地位日渐提升,逐渐拥有了更大的话语权。
观念的革新,不能只靠一部法律的颁布,更要配合对法律的宣传和践行。其中,以1953年3月在全国开展的学习《婚姻法》运动月效果最为显著。当时北京市除了媒体宣传、大量张贴宣传画、举行报告会等活动外,各种青年会、媳妇会、婆婆会也在百姓中间召开。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公演了《夫妻之间》、《喜事》等四个反映新婚恋观的独幕话剧,其他剧团也推出了相声、双簧、太平歌词等婚姻法宣传作品,演出门票常常被一抢而空。
上百万人追求婚姻自由
农村青年刘某学习《婚姻法》后,在1953年向昌平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包办婚姻。他在起诉书中称,家里曾以“德行”、“命”来束缚他的婚姻,而现在政府给了他离婚的自由,“我反对封建的婚姻制度!反对包办的婚姻制度!我坚决离婚!”昌平法院在查实了双方确系父母包办婚姻后,依法判决双方准予离异。“我并对她(妻子)没有什么仇恨,因她也是被包办的。”刘某在寄给法院的信中写道,他提出离婚,是为了两人今后的幸福生活和美好光景。
刘某的起诉,只是人们追求婚姻自由的一个缩影。《婚姻法》颁布后,在北京、上海、天津等21个大中城市中,离婚案件数量迅速增长近一倍,且七成以上的离婚请求是由女方提出。全国的离婚案件的数量则从1950年的19万件,在1953年增长至117万件。
婚姻登记机关也对自愿离婚的夫妻给予了大力支持,《婚姻法》颁布的10个月里,全北京市共有7800余对夫妻申请离婚,对经调解仍不能和好的6200对夫妻,民政部门准予离婚,其余案件则转由法院处理。
今年91岁高龄的马复泉老人,在50年代曾经历任昌平法院民事审判庭的书记员、法官,他对记者回忆,当时很多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夫妻,都是为了反抗包办婚姻、童养媳、纳妾等封建婚姻制度。而法院在走访双方当事人、亲友,查清事实后,即可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这对夫妻双方,特别是对从未有过提出离婚权利的女性来说,是一种极大的支持。
专家点评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法学教授李明舜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全国性法律。它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权利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是婚姻家庭领域一次深刻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革命。它砸碎了束缚妇女的封建家庭枷锁,打开了妇女从家庭走向社会的大门,从而使广大中国妇女成为实施婚姻法的最大受益者。
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9月10日,我国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通过审议。其保留了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行之有效的规定外,还根据新时期的婚姻家庭关系实际需要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婚姻法修正案更多地关注了人的需要,更多地保护了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更多地赋予了当事人权利。从而为更好地保障人权,特别是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草案均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二审。我们期待着通过《民法典》的编纂,能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真正实现夫妻双方在地位、人格、尊严、权利等方面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