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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高考、公务员考试等四类考试作弊最高判7年

2019-09-04 13:20 北京晚报 TF008

最高法院昨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四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对于社会关注度最高的高考、考研、公务员考试,《解释》明确属于“情节严重”,直接升档量刑,组织作弊最高可判七年。

高考、公务员考试作弊 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解释》首先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要对组织考试犯罪进行严惩,重点体现在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方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以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也被规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有两档法定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考试作弊犯罪可宣告职业禁止

《解释》对“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作弊器材”。姜启波举例说,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考试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眼镜式密拍设备等,均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

姜启波表示,《解释》还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应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此外,在自由刑的基础上,《解释》进一步加大职业禁止、禁止令和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解释》规定,对考试作弊的犯罪分子可以视情况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以防止其“重操旧业”。《解释》还规定对此类罪犯可以判处罚金,让这些犯罪者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剥夺其再次实施这类犯罪的经济能力。 本报记者 高健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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