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三个司法解释 申请执行人和解不被履行时可这么做
2018年2月24日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通过诉讼进行追偿。这是新司法解释作出的明确规定。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3个司法解释。
资料图 张蕾 摄 北晚新视觉网供图
在执行担保的问题上,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由于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做法不一, “有的直接执行,有的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有的裁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因此,《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还确立了“执行担保期间”这一全新的制度,并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得以免除。在第十四条还规定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法院应予受理。
在执行和解的问题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的规定,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恢复执行。但对申请执行人能否起诉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孟祥说,“‘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只能申请恢复执行’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缺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预期利益的保护。”
为此,《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选择权,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规定》还明确,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孟祥解释,这是由于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人民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无异于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同时,以物抵债裁定直接导致的物权变动容易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经济交往过程中,愈来愈多的当事人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实践中,个别当事人恶意仲裁、虚假仲裁,不仅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仲裁与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但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案外人能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缺乏规定。
基于此,《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当拓展了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范围,明确赋予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还明确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条件和实质审查标准。“简言之,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孟祥介绍说。
据悉,3个司法解释将于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