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人民陪审员法》司法解释,这三类案件陪审员不可参审
至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公布实施即满一年。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了人民陪审员不参加审理的三类案件,规定个案随机抽取规则。据悉,《解释》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计十九条,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提供了制度和机制上的便利和保障,如规定了开庭前告知、阅卷制度,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制度等内容。
针对“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和“驻庭陪审”等问题,《解释》明确了排除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规定个案随机抽取规则,规范合议庭评议的发言顺序,进一步明确陪审员的参审上限数;同时,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解释》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一般在不超过30件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解释》还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且当事人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的权利。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考虑到大部分人民陪审员不是专业法律人士,针对需要七人合议庭审理的社会影响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陪审员法》中规定了案件事实问题的清单制度,即在开庭审理前或者评议阶段,七人中有三人是法官,法官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梳理,并且列出清单,把清单提供给人民陪审员,以便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时有一个很好的指引或者方向。“这一制度是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创新,也是重大亮点。”
对此《解释》中也有体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七人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归纳和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并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人民陪审员全程参加合议庭评议,对于事实认定问题,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
据悉,截至目前,全国共新选出人民陪审员近12万人,加上原来选任、尚未到期的人民陪审员共计30余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