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全面施行技术调查官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4月26日)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根据《规定》,在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人民法院将施行技术调查官制度。据悉,《规定》将于2019年5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网页截图
《规定》共15条,以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年来开展技术调查官制度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为基础,明确了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的身份定位,对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程序、职责、效力、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参与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应当参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有关其他人员回避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规定》根据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特点,针对庭前准备、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庭审、评议等审判流程的各主要环节,对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具体工作职责、程序给出指引。
关于技术调查意见的效力,《规定》强调,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由合议庭对技术事实的认定依法承担责任。为强化技术调查官的责任,《规定》对技术调查官故意出具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责任追究也作出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就技术调查官司法解释中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技术调查官的身份定位是什么?其与专家辅助人、鉴定人等有什么不同?
答:技术调查官的身份定位直接决定其在诉讼活动中的工作职责、技术调查意见的法律效力。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技术调查官不同于德国等国家专利法院中设置的技术法官,不属于审判人员。《规定》第二条明确技术调查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具体而言属于审判辅助人员中的司法技术人员。
技术类案件的审理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案件所涉专业问题代表自己发表意见,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审理需要委托鉴定人为案件专业问题提供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的一种。
与之不同的是,技术调查官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属于法院的工作人员,其是等同于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人员,作为法官的技术助手,协助法官理解和查明案件所涉的专业技术问题,为技术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技术调查官对案件技术事实的查明有着较大的影响,《规定》对技术调查官的管理和相关责任承担有什么规定?
答:在人员管理上,技术调查官一般不归属于审判业务庭室,人民法院可以设置专门的技术调查室,对技术调查官进行日常管理、调配、考核等。技术调查官的日常工作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接受审判业务庭室对有关技术问题的咨询,提供咨询意见;二是参与到具体案件的诉讼活动中,协助法官查明案件所涉技术事实。
技术调查官虽然属于审判辅助人员,但是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官的指派可以参与询问、听证、庭审等活动,并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有着较大的影响。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应当设置相应的告知回避制度,从当事人的角度对技术调查官执行职务进行监督,又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通过署名的方式对技术调查官的地位作用有所体现,以强化其责任,同时还必须对技术调查官故意出具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行为进行追究。对此,《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