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多放几天假抵扣年假,福利假和法定年休假如何界定?
日前召开的第十五届劳动关系法律与实践研讨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疑难点主题研讨会,对企业人力资源从业者们普遍疑惑的一些问题逐一进行了探讨。
休假问题成为专家们研讨的一个热点。去年法院曾判决了这样一个真实案例:徐某在某公司工作了近5年时间,主张其入职之后未休过年休假,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32630.41元。审理当中遇到一个难题:2016年公司春节期间多放了几天假,公司认为多放的几天假就是年假了,但徐某认为,多放的几天假不应该算作年假,而是公司福利假。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引来了业界讨论:用人单位在春节、国庆等法定假日前后另行统一安排劳动者休假,且休假期间不扣缺勤工资,用人单位主张该休假为带薪年休假,劳动者主张为带薪福利假的,如何认定?
一方观点认为,应认定为带薪年休假。理由有这几点:带薪年休假本质是休息权,休假期间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单位统一安排休假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也符合带薪年休假的特点;用人单位在年休假安排上具有主导地位,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年休假并不违法;在单位已安排职工带薪休假的情况下,否定其为带薪年休假导致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即劳动者同时获得了带薪休假和年休假工资补偿两项权利,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在双方均无证据证明休假性质的情况下,从工资支付角度判决休假性质,在举证层面也具有可操作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带薪福利假。理由有这几点:用人单位安排休假时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用人单位统一安排休假无法兼顾职工本人意愿;认定休假性质应以劳动者的休假申请为依据,用人单位应对休假性质负举证责任,在休假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认定;统一安排休假只有在用人单位明示其性质为年休假且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才能认定用人单位履行了安排带薪年休假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这个案例的最终结果是: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5914.33元。公司在2016年春节放假通知所载内容未指明所休假期是年假,故公司主张员工年假应扣除4天的主张没有被支持。
专家分析说,实践中对于有福利假的企业,一方面需要在制度中明确约定员工优先享受法定年假,并对福利假限定休息的时限,超过时限后不予补休,不另行支付补偿;另一方面在法定节假日前后安排员工休假时,明确是法定年休假,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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