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休算放弃年假?关于年假,法官给了四点提示
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吸引人才都会在法定休假外提供补充休假,若补充休假未休,也能获得赔偿吗?昨天,市三中院通报了一起相关案例,并提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资料图 新华社供图 摄:赵汉荣
董某于2001年11月16日入职某眼科产品公司,担任高级地区销售经理。2015年12月16日,眼科产品公司以董某提供虚假销售报告、虚假报销记录等事项为由,与董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双方因劳动关系解除及未休年休假事宜发生争议。
董某主张,其2014年及2015年每年享有10天法定年假,享有16天的公司年假,但其2014年及2015年均未休过年假,公司未支付年假工资,双方也未约定法定年假外的带薪年假如何补偿,故其要求眼科产品公司按照法定标准予以补偿。
庭审中,董某提交了公司的《休假管理政策》,其中载明“法定带薪年假以及公司补充带薪年假的计算周期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当年未休完的,可延续至下年度3月31日前使用,但过期未休,视为员工自动放弃,公司有权不予以补偿……员工离职时有公司补充带薪年假需予扣回或补偿的,公式为:员工日基本工资收入的100%乘以需扣回或需补偿的公司补偿带薪年假天数”。
眼科产品公司认可上述休假管理政策,但主张董某2014年的年假因其在2015年3月31日前未休视为其自动放弃,且董某2014年休了8天法定年假。同时,双方也确认董某2015年的确有10天法定年假及16天公司带薪年假未休。
市三中院经审理确认,因双方均认可董某2015年有10天法定年假及16天公司补充年假未休,对于10天法定年假部分,眼科产品公司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对于16天补充年假部分,因眼科产品公司的休假政策已明确规定公司的带薪年假按照工资的一倍进行补偿,该政策经过民主程序,并已经向董某送达,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当确认其效力,眼科产品公司应按照董某工资的一倍进行补偿。而对于2014年的法定年假,因眼科产品公司提交的用于证明董某休了8天法定年假的证据上没有董某签名确认,故法院对董某2014年未休法定年假的主张予以采信。而对于其2014年的16天公司补充年假问题,法院认为,超出法定年假之外的补充年假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应给予的假期,而系公司额外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可依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即“在当年未休完的,可延续至下年度3月31日前使用,但过期未休,视为员工自动放弃,公司有权不予以补偿”。
市三中院法官四点提示:
1、不安排休年假应支付三倍工资。
年休假制度是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保障。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300%未休年休假工资。
2、员工放弃休年假需有书面声明。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可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部分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已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
3、自动放弃说不合法规。
用人单位单方面规定员工未在限定日期内休法定年假就视为自动放弃、不再支付相应补偿的,因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且侵犯了劳动者的休假权,故实践中法院会认定其无效。
4、公司年假依内部规定
一些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定年休假之外,可能会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自主给予额外的年休假,以便更好吸引人才。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