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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1个月男方就再婚,新婚妻子竟已怀孕8个月,前妻怒了……

2020-09-16 07:02 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TF020

夫妻生活不是简单地搭伙过日子,随着时间的流逝,当初的激情或许会逐渐褪去,转化为平淡的亲情。

张伟和林红结婚十五年,还生有一个可爱的儿子。 起初,虽然日子清贫,但这个三口之家很幸福快乐,但慢慢地,不知从何时开始,夫妻两人经常因为日常琐事发生争吵,在申请到公租房后更是分居生活。

王金辉/制图

眼见夫妻关系越来越恶化,在丈夫多次提出离婚后,心灰意冷的林红,选择结束这段婚姻。但她万万没有想到,两人才离婚一个月,张伟就马上再婚,更为扎心的是,张伟的新婚妻子竟然已怀有8个多月的身孕。

怒不可遏的林红一纸诉状将张伟告上了法院,控诉他在婚内出轨,要求赔偿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记者今日获悉,本案历经广州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张伟存在过错,判决支付5万元精神损失费。

离婚后方知男方婚内出轨

2003年8月,当时25岁的林红认识了比自己年长9岁的张伟,两人很快陷入热恋,半年后便在广州市黄埔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一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时常会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据林红回忆,2017年,张伟以家庭三人名义申请到公租房,但他却以各种理由阻止自己一起到公租房去居住,在公租房申请下来后,她不仅没有在公租房住过,甚至还被张伟强硬赶走,不许她与儿子见面。在张伟多次提出离婚后,最终,两人在2019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但令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离婚还刚1个多月,张伟就和一个叫玲玲的女子结婚,两人还摆酒庆贺。更为气愤的是,玲玲当时已怀有张伟孩子8个多月。

林红认为张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为此将他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离婚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前夫声称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对于林红的控诉,张伟反驳称,他是在离婚后才和玲玲逐步走到一起,而且认识玲玲的时候,他已经和林红分居有1年半时间了。张伟声称,他和林红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林红对家庭、孩子漠不关心。2017年11月,林红搬离,不再与他及孩子共同居住,两人分开直至离婚有19个月,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平时也已经没有联系。

张伟还称,他和林红当年相恋不久后就结婚,两人婚前对彼此都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都不同。林红的收入也没有补贴过家用。婚后,林红在他的店铺帮忙,家庭开支也需要从店铺收入中支付,但林红多次转走资金十几二十万元,他不得已还向亲友借款。

庭审中,张伟甚至还指责林红出轨,声称林红每月定期回老家探望男同学,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法院认定男方有过错

究竟玲玲肚子里的孩子是不是张伟的?张伟有无在婚内背叛林红?

经林红申请,黄埔区法院向社保中心调取了有关玲玲医保待遇的支付明细。依据支付明细载明,玲玲在2019年12月初入院进行产前检查,出院诊断为孕36周+。庭审中,面对该支付明细,张伟承认他与玲玲在2019年3月发生过性关系。

法院认为,张伟与玲玲发生性关系时,他尚未与林红离婚,为此,张伟在婚内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成立。 而且,根据玲玲的医保待遇支付明细显示,玲玲分娩时间为2019年12月底,与她和张伟发生性关系时间可以相互对应,为此,法院认为在张伟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张伟与玲玲生育的孩子存在亲子关系。

至于张伟声称林红有出轨,法院认为,从张伟提交的证据来看,他所提交的录音录像内容并不能确认明确的交谈对象,至于他所称林红大额支取款项转移财产,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此外,张伟提交的其与林红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内容来看,林红并没有回应出轨一事,均为张伟自己陈述相关内容。为此,法院认为,张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林红有出轨。

法院指出,张伟在与林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小孩,显然存在过错。林红因此受到精神伤害,要求张伟支付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但数额偏高,法院综合本案案情,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普法小课堂:无过错一方可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黄埔区法院经办法官指出,结合案例,张伟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不仅为社会道德所不许,也违反了《婚姻法》对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规定。张伟的婚外性行为使得林红遭受名誉受损、人格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等人身伤害。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无过错方林红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的损害赔偿金额则需要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五)有其他过错行为的”这一条款,完善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有过错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赔偿。

对于具体哪些情形可以纳入该条款,这需要法院综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判定,也需要后续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当然,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从该条文中看到树立优良家风,倡导家庭和睦的价值导向,努力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家和万事兴,家庭和谐关系到社会生活秩序的安宁与稳定。法官提醒广大夫妻,现实中对婚姻家庭关系,不仅有思想道德的约束,更有法律的规制,每一位家庭成员都应切记不可触犯法律红线。

倘若不甘于平淡,

终日争吵,没法再坚持下去,

选择以离婚告终,

那请好聚好散,

切莫触碰法律红线,

逾越法律底线。

说明:因涉及隐私,报道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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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夏,以三位三十岁女性视角展开的都市剧《三十而已》刷爆朋友圈,这部热播剧不仅记录了特定年龄的成年人所面对的情感婚恋危机与困惑,更展现出人们生活中常会遇到的诸多法律问题。就剧中出现的法律看点,北京一中院和海淀法院法官用民法典进行了解读。

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陈屿钟晓芹如何分割这套房?

剧中钟晓芹和陈屿的婚姻让观众操碎了心。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陈屿单方主动表示要将自己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分给钟晓芹一半。那么,“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究竟该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也就是说,双方可以根据协商情况按从0%到100%的任意比例分割该房产。按照剧情,剧中房产的首付、还贷情况和协议模式都符合这一条的规定,所以该房产的归属应为双方协商一致的各占50%份额。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呢?一中院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陈屿所有,陈屿根据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数额以及房屋增值情况给付钟晓芹房屋补偿款。结合剧中陈屿和钟晓芹结婚仅三年的时长判断,可见陈屿确实在房产分割上作出了巨大让步,难怪动摇了之前冷漠自私的人设。

离婚后幡然悔悟的陈屿终于放下身段,以“我不想把房子分你一半了”的直男表达方式求复婚。且不论两人能否复合,单论这句话在房产的分配上有意义吗?法官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所以,根据双方在民政局签订并留存的离婚协议,除非钟晓芹明确表示同意陈屿提出的其他分配方案,陈屿都得按协议内容与钟晓芹按各50%的份额享有该房产上的权利。

陈屿和钟晓芹历尽千帆后,最终选择复婚。那么,这套房产的权属又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法官认为,基于房本明年才能下来,双方暂时都不会对该房屋提出分割请求,故该房屋权属状态仍为共有。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发生一般基于权利主体的一定人身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共同继承关系。剧中陈屿与钟晓芹在没有正式办理复婚手续前,双方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故离婚后该房产权属具体为双方按各50%的比例按份共有。根据现有婚姻法规定,复婚并不能改变婚前财产的性质,故该房产仍为陈屿和钟晓芹按各50%比例按份共有的各方婚前财产。待到房产证下来,任何一方都可以就该房产主张解除共有关系,进行分割。

许幻山为林有有花的钱,顾佳能要回去吗?

剧中许幻山出轨林有有后,帮林有有支付酒店房费和房屋租金,帮她买机票等花销,这些开销妻子顾佳能要回来吗?

民法典第1062条虽然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在第153条中还规定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依据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秦鹏博分析,婚姻中出轨是违反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夫妻一方赠予第三者的财物,另一方均可向第三者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据此,顾佳“威胁”要拿回这些钱,是于法有据的。

许幻山出轨,顾佳离婚能得到多少补偿?

剧中许幻山出轨,如果诉讼离婚,顾佳能多分财产吗?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第1091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秦鹏博指出,在法律上,对于同居的认定是比较严格的,且许幻山与林有有也并没有一起生活,顾佳取得离婚损害赔偿是有难度的。但作为女方,已取得许子言抚养权并且是无过错方,顾佳三者皆符合,在法院分割夫妻财产时,会向她倾斜。

(原标题:离婚1个月男方就再婚,新婚妻子还怀孕8个月,前妻怒了……)

来源:综合广州日报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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