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后,高考被顶替索赔有依据了
2020-08-14 13:56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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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于情于理,冒名顶替事件中参与幕后操作的每个人都应受到严惩,被顶替者也理应得到合理赔偿。但根据现行法律,被顶替者难以索赔。明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被顶替者维权将更有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也表示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积极研究高考冒名顶替行为入刑问题。
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徐澜涛、法官助理高磊认为,顶替者不仅使用了受害者的姓名,同时还占据了受害者原本可享有接受教育的资格。被顶替者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都受到了侵害。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被顶替者以姓名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是没问题的,但通过民事法律来索要受教育权被侵害的补偿却缺少依据,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真正的损失。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姓名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考虑到《宪法》中明确将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而《民法典》在概括列举人身权利时又加了一个“等”字,可以说是给受教育权等权利作为民事权利演变新类型留下了口子。由此,被顶替者依据《民法典》规定主张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就存在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顶替人可以要求顶替者停止使用其姓名、消除因使用其姓名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或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财产损失时既要考虑到直接财产损失、可预期遭受到的财产损失,也应考虑顶替者因顶替所获利益。高考冒名顶替涉及从报名到招录等各个环节,可援引《民法典》第1168条、第1169条,要求顶替者、顶替者父母以及相关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被顶替者所在的高中、申请的大学对于冒名顶替发生存在过失的,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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