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多做家务的一方离婚时可要求补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锅碗瓢盆、老人孩子,这是很多家庭主妇的生活重心。然而,一旦离婚,她们平时的付出可能完全被忽视。即使有人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要求,依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民法典实施后,这一状况将得到改变。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家务劳动补偿,而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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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共同财产制 让家务补偿制度 “沉睡”
现代家庭中,相比男性,女性承担的家庭事务更多一些,很多全职太太在离婚后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来维持生计。
面对离婚,家庭主妇可以向男方要家务劳动补偿吗?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然而,这一制度却很难被“激活”。
上述法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由此可知,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缺乏可操作性,很难被“唤醒”。
以房山法院少年家事庭为例,2020年上半年,少年家事庭受理离婚纠纷案件100余件,其中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离婚纠纷案件非常少见。
■案例:全职太太离婚 难求劳动补偿
家住房山的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将丈夫王先生诉至房山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共同财产分割等事宜予以处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女士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他们的家庭,自己选择牺牲自己的工作,抚育一儿一女,照顾年迈的公婆,并承担了家里的大多数家务劳动,可是王先生却对自己的付出视而不见,甚至多次提出离婚。
案件审理中,法官了解到,张女士有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想法,但她知道自己无法提供书面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相关证据,因此作罢。
如果当事人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家住顺义的郭女士和白先生2010年结婚,女方是典型的全职太太,整日忙于家务,男方在一家外企上班,经常加班和出差。
2019年郭女士和白先生离婚,郭女士针对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出了包括孩子满月酒份子钱、结婚礼金、名贵手表等在内的16项诉求,其中还包括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对于其他15项诉求,法院依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进行了判决。
而针对郭女士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补偿的前提是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本案原、被告间并未对共同财产进行过书面约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新规定:无论何种财产制 夫妻离婚均可提补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删除了关于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直接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张女士和郭女士在民法典实施后,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其诉求将依法得以支持。”房山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宁继清说,民法典第1088条是一个极为贴心的条款。
宁继清解释道,这一修改使得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再受限于约定分别财产制,让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了更广泛的承认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具有操作性。
当然,民法典第1088条关照的不只家庭主妇,还有家庭主夫。此前,男性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共同财产时,难以适用“在均等分割基础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这势必使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应有救济。
“无论夫妻采取何种财产制度,也无论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是妻子抑或是丈夫,离婚时都可以得到家务劳动补偿的救济。”宁继清认为,这是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进步。(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原标题:民法典唤醒“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制 多做家务 离婚时可要求补偿)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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