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家事纠纷中儿女申请认定父母“失能”,背后有何隐情?
提起家事纠纷,大家自然而然就想到离婚、继承、赡养、析产等这些常见的类型,然而北京西城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白皮书却显示,该院五年来受理的家事案件中,大部分是子女申请认定父母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儿女为什么要让法院确认老人缺乏行为能力?这背后又有什么隐情呢?
新华社发 商海春 作资料图
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白皮书显示:
2014年至2018年,西城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09162件,其中家事案件收案17096件,占比16%。
收案量最大的前五类案件是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后财产纠纷和申请确定监护人。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排在离婚纠纷和继承纠纷之后,已经稳居收案量的第三位,且5年来增幅明显,平均每年涨幅超过30%。
现象
多为处分大额财产
伴随着年龄的增大,老年人普遍会出现因为疾病或自然衰老导致的认知和行为能力的减退。一旦行为能力丧失到一定程度,老人们除了生活上依赖他人照料之外,也无法对房产、存款,甚至投资和理财等财产进行管理支配。要“盘活”这些财产,宣告老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便成为一条必经之路。
87岁的柳老爷子半年前突发脑出血,虽然经过治疗,但仍然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连家人都不认识了。三个儿女岁数也都不小了,照顾老人显得很吃力。大家一商量,打算把老人送到专门的看护机构。但是柳老爷子已经完全生活不能自理,入住看护机构,每月的费用就得七八千甚至上万元。
柳老爷子和子女们的退休金都不多,还要负担日常医疗和生活费用,并不宽余。为了让老人能获得良好的护理,子女们最终决定把老人的房子出售,用房款来负担老人养老和医疗费用。
买家很快找好了,可作为产权人,柳老爷子的认知能力已经完全丧失,如何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呢?
子女们一打听,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告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确定某个子女为老人的监护人,由监护人代表老人签订合同出售房产。
因为子女们协商一致,整个过程也不算繁琐。柳老爷子的大儿子作为申请人,二女儿作为老人的代理人,提起这一特别程序。经鉴定,柳老爷子确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并指定柳老爷子的长子作为监护人。有了这份具备法律效力的指定证明,柳老爷子的儿子就可以代理老人完成房产交易了。
原因之一
社会法律意识提升
西城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爽告诉记者,在他们审理的这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只要追问原因,大部分都是为了要处分被申请人大额财产的。
现如今房管部门的审查很严格,涉及老年人买卖房产,房管部门会要求本人到场签字甚至录像。如果老人答非所问,无法正常交流,房管部门就会要求对老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以确定产权人的真实意思和行为能力。
还有的是老人丧失认知能力后,家人要代为取出老人的银行存款治病,但又不知道密码,或者替老人领取某些补贴等,也必须通过特别程序确定老人的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来办理。
张爽说,房管部门、金融机构的审查越来越严谨,连有些街道给失能老人发放生活补贴,也会要求家属办理这种手续,因此,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增多其实也是整个社会法律意识提升的体现。
原因之二
家庭矛盾勾心斗角
老人糊涂了,被认定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谁当了监护人,就意味着可以打理老人的财产及其他事务了。为了获得这份授权,很多子女便选择提起特别程序。
80多岁的赵老先生是个知识分子,以前一直搞研究工作,手握着发明专利。前几年老伴儿去世后,赵老先生也患上了老年痴呆症,如今已经完全糊涂了。
赵老先生的一儿一女都在海外生活,因为母亲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以及父亲的生活、财产事务如何处理,兄妹俩发生了很严重的冲突。
赵老先生的女儿在国外经商,她知道父亲的发明专利很有市场前景,如果加以开发和商业化运作,一定会获得很好的利润回报。而赵老先生的儿子却不同意这么做,认为将发明专利投入市场并非父亲本意,不同意妹妹擅自开发利用。
两人争执不下,妹妹便到法院申请宣告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哥哥对此并未阻挠,在赵老先生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兄妹俩都争当父亲的监护人。
白皮书中显示,因为申请确定了行为能力可能对老人财产处分问题构成实际影响,因此,此类案件中隐匿老人、拒绝配合鉴定以及争夺监护权的现象屡见不鲜。
张爽告诉记者,在确定老人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法院在指定监护人上,会对“候选人”的条件进行综合考察,不仅关注经济基础,更重要的是看谁能陪伴老人,给予老人更好的照顾以及保护老人的财产。
目的
确保老人财产权益
一旦老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需要由监护人管理其财产。老人丧失了对自己财产的控制权,如何保证其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是法院重点关注的问题,也是现实生活中的难题。
张爽说,保护被宣告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的权益,目前还没有建立社会机构介入监督的机制,因此,在了解到子女间对老人的赡养以及财产处置等问题有矛盾分歧的情况下,法院经常会指定多个监护人,形成家庭内部的互相监督和制衡。
一位李姓老太经法定程序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个女儿都被指定为她的监护人。小女儿一直和母亲共同居住,在母亲起居生活方面照料得挺细心。但是,小女儿却私下里通过与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以1元钱的价格将原属于父母共有且父亲去世后未经分割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指定监护人时的权宜之计,在此时起到了效果。
姐姐知道后,认为妹妹染指老人的房产,也侵犯了自己的继承权,于是起诉要求撤销妹妹的监护权。法院审理后确认妹妹的行为不利于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妹妹的监护权被撤销后,姐姐又通过诉讼,确认了妹妹与母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提到,妹妹作为监护人,以极低的价格与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有违监护制度的基本精神,侵害了老人的利益。
“作为监护人,只有管理老人财产并用于老人生活的职责,监护人是绝不可以随意使用的,包括代表老人放弃应得的利益也是不行的。”张爽说,有位老太太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老伴儿去世后,子女对于老人房产的继承问题进行了协商,一致同意由其中一个子女继承,监护人要代表老太太放弃继承权。法院最终驳回了子女们的要求,就是因为监护人不能代表老人放弃自己应得的权益,这也是对老人基本权利的保护。
张爽说,在涉及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处分纠纷中,法院通常也会采取保守的方法,尽量维持财产现状。“特别是房产,一旦被卖掉变成了钱,又没有机构去监管提存,就很容易失去控制,继而让老人的权益受损。除非监护人能够证明,处分老人的财产完全是出于老人生活、医疗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