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索要年终奖纠纷频发,法官:劳资双方举证不利均可能败诉
劳动者索要年终奖纠纷频发,近期北京海淀法院就判决多起年终奖争议案。因绩效类年终奖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单位根据劳动表现对劳动者的一种奖励,法官特别提示劳资双方在这类纠纷中均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否则将可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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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有年终奖拿不出证据被判驳
小赵于2012年3月5日入职一家商贸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1月16日小赵离职,后经仲裁及诉讼程序,小赵要求该公司支付4年的年终奖。
庭审中,小赵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口头承诺每年均有2万元年终奖,向其发放了两年年终奖后就没再发了。商贸公司则当庭拒绝向小赵支付年终奖,坚称双方并无年终奖书面约定,程某也没对小赵有过这样的口头承诺。
为证明其主张,商贸公司当庭出示工资发放记录,其上均显示有小赵签字,金额与小赵主张的工资标准一致,而未显示有奖金项目。该公司表示,发放工资等款项均需员工签字确认,并未显示小赵有年终奖。但小赵提出公司发放奖金可能存在其他记录。经法院多次释明相关举证责任后,小赵均表示无法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认为,小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的常丽认为,年终奖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工资,而是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结合企业经营情况及劳动者的个人表现,对劳动者在当年度中提供劳动的情况给予的一种奖励。故劳动者主张年终奖,需就双方存在年终奖约定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就年终奖并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及以何标准发放。
拒付绩效差员工年终奖单位举证不利败诉
小李于2015年4月14日入职一家科技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自当天到去年4月13日,双方约定2017年年终奖标准为2个月工资,具体发放标准及金额根据公司考核标准及考核结果决定。
去年1月16日小李离职,但科技公司并未发放2017年年终奖。小李多次索要均被拒。后经仲裁及诉讼程序,小李要求该公司支付年终奖。
诉讼中,科技公司主张,根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个人考核成绩=部门考核分数/100*个人考核分数/100,绩效得分小于60分(含)的为不符合岗位要求,绩效系数为0,不予发放当年度年终奖。”因小李2017年绩效考核得分为35分,故公司无需向小李支付当年终奖。为此,公司提交了《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2017年绩效考核表》。
不过,两份证据材料均为打印件,并未显示任何小李签字确认信息,且绩效考核表中也并未显示任何考核人的签字信息。法院认为,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无法作为对小李2017年年终奖考核的制度依据。而考核表中并未显示任何考核人签字等信息,也无法作为拒发年终奖的依据,故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当年年终奖。
常丽认为,在劳动者已证明或双方确认存在年终奖约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若仍拒付年终奖,或同意支付年终奖的金额低于劳动者主张的金额,那么,就劳动者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或根据年终奖发放要求劳动者应获得的金额低于劳动者主张的金额,用人单位则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在此特别强调,年终奖纠纷中,劳动者需就双方存在年终奖的约定承担举证责任;而劳动者完成此项举证后,用人单位仍拒付年终奖,则需就劳动者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包括年终奖考核标准以及对劳动者进行了绩效考核。无论劳动者还是或用人单位,在年终奖类案件中如果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就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