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留下“无主房”,侄女获三成其余收归国有,引法理情交织讨论
深圳罗湖区村民蔡某某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留下一套房成了“无主房”。其间老人的侄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该房产的份额。法院判定侄女获得回迁房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归国家所有。近日这一话题引发法理情交织讨论。
耿争/图
无主房产七成产权被收归国有
4月16日,记者从深圳市司法局获悉,该局就罗湖区一处无主房产依法申请启动司法认定程序,经法院开庭审理,明确将该物业70%的产权收归国有。
2017年9月,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室在工作中发现,位于罗湖区都市名园的一处物业存在疑似无主房产的情况。经了解得知,罗湖区村民蔡某某,膝下无儿无女,年老后投奔侄女,由侄女为他养老送终。依据蔡某某生前签订的拆迁赔偿协议,其名下拥有一套回迁房,该回迁房在其去世后才建成安置。蔡某某侄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该房产。考虑到蔡某某侄女对蔡某某生前尽了扶助义务,并为他办理丧葬事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定蔡某某侄女获得回迁房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无主。
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室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等,认真分析研判,最终确定应适用《继承法》关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之规定。2018年1月2日,法律顾问室代理深圳市政府依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认定无主财产申请。公告期限满后,该房产份额仍然无人认领, 2019年2月20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律顾问室代理深圳市政府出庭,法院一审终审判定涉案房产70%份额归国家所有。
法律分析:判定并无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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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法律界人士直言,这一判定在法律上虽无漏洞但欠缺情理,建议修法拓宽继承人范围,并明确尽了赡养义务的亲属是否享有继承人资格,“好的判决可以形成良好的导向,不让做好事者寒心”。
现行《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也就是说,因无继承和受遗赠人,遗产即可依法收归国有。按此理解,蔡某某生前若没有指定受遗赠人,遗产属于“无继承”,在法律上应归国家所有。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力争分析,单纯从法律角度上看无漏洞,上述判定并未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但社会效果不佳。“从民众朴素情感来看,会认为侄女为老人养老送终,让其安度晚年,理应多分遗产,但最后只是得了小部分遗产。”李力争表示,这一判决容易让人感觉“尽了赡养义务,却未得到应有的回报”。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只能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记者注意到,上述涉案抚养人的身份是侄女,并。但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人照料、赡养无子女老人以外的对被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有关遗产‘适当’分配的规定给法官留下了裁量空间。”李力争说,如果有证据证明抚养人确实尽了最大的赡养义务,在遗产分配上可大幅倾斜,比如百分之七八十。
专家学者:应扩大继承主体
现实生活中,非法定继承人照料、赡养无子女老人继承的现象常见,比如侄儿、侄女、外甥,甚至邻里、社区、福利机构等。记者注意到,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出具体的比例规定。
“当地法院可能是基于抚养人的赡养时长、房产价值等因素作出的判定。”福建三明中院法官郭婕分析说,“对于确实尽到赡养义务的抚养人,理应享有相关的权利。”
基于此,有学者建议修改继承法,扩大继承人主体,容纳更多的亲戚来继承,“对于公民财产,除非有捐赠给国家的意思,尽量不要随便收归国有”。
“目前的规定还太过狭窄,只有第一、二顺位,可以考虑扩大至侄女、外甥女这一层级。”陈爱武同时呼吁针对非法定继承人,由其他亲属或相关亲友在死者生前尽到较多抚养义务的,可以根据个案裁量多分,甚至100%。
“关键不在于继承范围的拓宽,而是要明确尽了义务的亲属或是实际履行义务的赡养人是否享有继承人资格。”郭婕坦言,如果老人生前有人照料,在司法实践中,遗产直接被收归国有的现象并不多。(据深圳新闻网 中国青年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