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突然病逝将房产留给外孙 儿子匆匆回国探寻真相终讨回遗产
因独居北京的九旬老父突然“失联”,旅居国外的王义匆匆回国,却发现在家属放弃医院建议的重要救治措施后,父亲已病逝下葬,而老两口的住房已被过户到他们的外孙晓磊的名下。无奈之下,王义与自己的外甥对簿公堂,这套房产最终讨要了回来。
资料图。王金辉 制图
背景:他曾卖两套房给外甥买婚房
王义旅居国外多年,在老母亲去世后,年已90的老父亲独居北京。
据了解,王老先生夫妇先后生育了女儿王晶和儿子王义。王晶高中毕业不久,就和同车间的张某结婚了。生下儿子张晓磊后,张某沾染了恶习,经常酗酒,并对妻儿实施暴力。晓磊5岁时,张某因诈骗罪入狱。家庭的重担便落在了王晶的身上,但幸好还有娘家人帮衬。
王晶的弟弟王义从北京名牌大学毕业,被科研单位聘用,他的薪酬在上世纪90年代算可观的。王义称,从大学毕业起,他就将每月工资收入的一半交给姐姐,以解决母子俩的吃穿用度和外甥的学杂费用,所以母子俩的生活也还过得去。
但不幸的是,2003年母亲李老太病倒了,而王晶因照顾母亲也感染了病毒,终医治无效去世。劫后余生的李老太觉得对不住女儿和刚16岁的外孙子,对晓磊格外疼惜。晓磊提出种种要求,老两口都尽量满足,二人的退休金和积蓄都如数给外孙花费了。
此时,王义有赴美深造的机会,与父母妻女商量后,就带着妻子和女儿到美国居住和生活。
晓磊成年后到了该结婚的年纪,因王晶没留下什么财产,老两口希望能将儿子王义在北京的3套房子卖掉两套,给晓磊购置婚房。王义也很疼外甥,于是卖掉自己在国内的两套住房,给外甥买房,并登记在晓磊的名下。
然而工作、成家之后,晓磊仍经常伸手向舅舅要钱。起初,王义痛快地给外甥转账,但每次问钱款去向,晓磊都支吾不语。于是,王义开始拒绝外甥的要求,二人的关系逐渐恶化。
突发:回国敲门迎接他的是陌生人
前年初李老太去世了。办理了母亲的后事,王义将老父亲安顿在自己北京仅剩的那套房屋里,并让外甥晓磊同住,以便照顾老人。
回到美国后,王义每隔两三天便与老父亲通话。但是有一天,父亲的电话一直没人接。王义想起两天前电话聊天时,父亲身体还很好,头脑清晰,沟通交流没有任何障碍。于是两天后,他又试着给父亲打电话,仍无法接通。
王义心急火燎地乘机回京看望父亲,敲开自家门时,迎接他的却是一对陌生的夫妇。他们称通过中介公司已在此租住了一年多。
随后王义赶到老父亲家中,开门的也是陌生人。该男子表示已在这里住了很久,是张晓磊把房租给他的。
王义赶紧给晓磊打电话询问,得知父亲竟已因病去世,而且已经下葬了!王义再三询问,晓磊告知了王老先生骨灰安葬的地点,但从此拒接舅舅的电话。
去墓地看望父亲后,王义委托律师查询后,了解到父亲临终前去过两家医院,病历记载医生认为应该进行的有效治疗,家属都明确拒绝了,有家属签字确认的证据。王义认为外甥没能好好照顾老人,消极拒绝治疗的行为加速了老人的死亡。经咨询律师,王义了解到,上述证据基本能够证明晓磊的行为构成了对老人健康权的侵犯。那么王义作为老人的法定继承人,可提起诉讼确认该侵权行为的成立,同时主张相应的侵权赔偿。
此外,王义自己的房子被晓磊通过伪造委托书、编造借口出租给了他人;而李老太病重住院昏迷期间,王老先生与晓磊签订了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老两口的共有房屋过户到了晓磊的名下,晓磊将这套房子也出租了。
剖析:
擅自出租舅舅房子 无权代理应返还租金
王老先生夫妇的遗产究竟该如何处置?当年王义卖掉两套房子给晓磊购置婚房,这笔款项又能否追回?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的张海霞律师认为,王义卖掉自己名下的房产,并用售房款为晓磊买房。法律应当从公平角度判断,这属借款性质,债权人王义有权追索,义务人晓磊应予返还。
另外,晓磊擅自将舅舅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侵犯了其财产利益,晓磊因此构成民法上的无权代理及不当得利。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晓磊在王义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租房屋,所获租金理应归王义所有,晓磊应将租金及利息无条件返还给王义。
过户未经姥姥同意 非善意取得应返还
张海霞律师认为,王老先生与晓磊签订了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该赠与合同未经李老太同意,侵害了她的财产权益,并已过户到晓磊的名下,而晓磊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依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2014)》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
而王老先生与晓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时,房屋买卖合同及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手续的文件上,均无李老太的签字。当时李老太病重昏迷,王义和妻子回国一直在医院照看老母亲。作为李老太的继承人,王义可以起诉要求张晓磊返还老两口的房屋。
外甥有代位继承权 可另起诉分割继承房产
至于张晓磊代位继承权利可通过另案解决。
晓磊的母亲王晶先于王老先生夫妇去世,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晓磊可以代位继承其母王晶应继承的份额。“那么,在老两口过世后,王老先生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由其子王义和其外孙张晓磊共同继承。”
如果王义能够有证据证明张晓磊对王老先生的伤害符合以下情节之一,张晓磊则依法丧失继承权:一是故意杀害继承人;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是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结果:房款租金房子讨回来 遗憾未能床前尽孝
在王义向张晓磊追讨购房款的诉讼中,虽然张晓磊抗辩这是舅舅对自己的赠与,但王义能够证明此款的转账事实。而且赠与是无偿单务的法律行为,除非此款受益人晓磊能举证证明当时舅舅有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最终,法院判令张晓磊返还王义为其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在王义追讨房租的诉讼中,王义提交了从房屋中介公司调取的出租房屋委托书,上有伪造自己的签名。晓磊声称出租行为已经过王义的同意,并将租金如数交给了舅舅,但他未提交任何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王义的请求,判决张晓磊归还租金。
在追讨父母房产的诉讼中,在法庭上,张晓磊称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中介人员见过李老太,可证明将房屋过户给晓磊经过了李老太的同意。但法官询问证人李老太的外貌特征及见面场所,证人却回答不出。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及过户手续上无李老太的签字,不能证明此过户行为取得了李老太本人的同意;张晓磊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应知房屋属于王老先生与李老太的夫妻共有财产,应取得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才能够处分该房屋。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处分行为取得了二老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令晓磊返还涉案房屋。
虽然王义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他很遗憾在生父临终时没能在旁照顾,与自己疼爱多年的外甥对簿公堂也让他难以释怀。他始终想不通为什么老人和自己付出多年,供晓磊吃饭穿衣,孩子却与自己有这样深的矛盾。
对此张海霞律师认为,家事法律纠纷之所以复杂,是因为涉及的不仅是财产问题,还有社会伦理道德。此类纠纷多源于家庭矛盾的逐渐积累。律师建议大家多与家人沟通,只有交流才能让彼此更了解,减少不必要的隔阂和矛盾。还有,鉴于李老太这种情况,为了避免故去后后代们产生矛盾,甚至对簿公堂,亲情关系完全破裂,老人应在自己状态好、清醒时,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尽早订立一份合法的遗嘱。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林靖
编辑:TF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