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起诉儿子,为打赢官司造假欺骗了法院,被售房产还能要回来吗
16年前,康红军(化名)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赠给儿子康大鹏(化名),但没过两年,康红军就将儿子诉至法院,称儿子未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故诉请撤销赠与。起诉时,康红军故意向法院提供错误的送达地址,致儿子缺席了开庭,法院根据康红军提供的虚假合同判决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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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后,康大鹏才发现房屋已被父亲出卖给他人。经过数年的申诉、再审程序,原审判决终被撤销,但已被卖出的房屋恐怕很难要回。
纠纷:父亲赠房又起诉索回
早在2002年,康红军就将名下一套房屋登记到了儿子康大鹏名下。后因经济纠纷,父子间便断了联系。直到11年后,康大鹏偶然发现原本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不再属于他。他从未买卖过房屋,房主怎会悄悄变成了一个陌生人?
多方查询之下,康大鹏才得知,父亲在10年前曾将他起诉至法院。
2004年,康红军诉称,他曾将名下的一套房登记在康大鹏名下,同时要求儿子按月支付赡养费,如果自己生病儿子还需要给予照顾,双方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了赠与合同。康红军称康大鹏并没有按约履行赡养义务,在其住院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从未前来探望,也未支付过赡养费,于是他申请法院撤销这份赠与合同。
一审法院在立案后,依据康红军所提供的儿子的住址发送了传票,但在预定的开庭日期,康大鹏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于是法官启动了公告送达程序,6个月后,康大鹏仍没有与法院取得联系,于是法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康红军提交的赠与合同和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赠人康大鹏对赠与人康红军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康大鹏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法缺席判决撤销原被告间的赠与行为。
一审判决后,康红军拿着生效判决将房屋又过户到自己名下,几年后,康红军将这套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
申诉:父亲为啥写错儿子住址?
为了弄清事实,2014年,康大鹏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但法院以再审申请时限为判决作出后6个月,康大鹏的申请已超出时限为由,裁定驳回了其再审申请。康大鹏不服,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监督申请书。
北京市三分检第五检察部的鲁俊华检察官审查此案时发现,这起案件从起诉环节就存在问题:康红军递交给法院的起诉书中康大鹏的居住地址,竟是错误的。父亲起诉时写错了儿子的住址?这让检察官心生疑惑。
其实当年投递开庭传票时,邮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就已发现地址存在问题。康红军提供的康大鹏住址为某街道14号院某栋4层,而事实上,14号院是平房,不可能有“某栋4层”。于是,工作人员对传票作了退件处理,并注明了不能送达的理由为“此地址14号是平房”。
鲁俊华认为,邮局工作人员注明的不能送达理由应当引起法官的注意,但法官未发现,也未进一步核实康大鹏的住所信息,导致送达程序违法,并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了对被告严重不利的判决。
转机:发现关键证据系伪造
而作为庭审中的主要证据,康红军提交的父子间赠与合同同样疑点重重。康大鹏坚称,自己没签订过这样的合同,合同落款的签字也是伪造的。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作为本案证据的赠与合同签字处的签名不是康大鹏所签。
鲁俊华检察官表示,根据康大鹏提供的证据,基本可以确定康红军当年打的这起官司,就是一起单方的虚假诉讼。而如果原审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诉讼时效应当从发现伪造证据之日起算,因此康大鹏此时提起再审申请依然符合法定程序。
于是,北京市三分检据此向三中院提起抗诉,并建议在再审过程中对原审的赠与协议真实性予以查明。三中院经提审认为,原审法院向康大鹏邮寄开庭传票的地址错误,并迳行公告送达,属程序错误,故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改判:驳回父亲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此案十余年后再审开庭。对于这套房产赠与的来龙去脉,父子两人仍然各执一词,但除了那份涉嫌伪造的赠与合同外,康红军拿不出其他的证据。
康红军对赠房行为的解释是出于养老考虑,但康大鹏则称,房屋过户到他名下,完全是因为父亲在离婚时不愿将过多财产分割给母亲,加上自己替家里偿还了部分外债,父亲才愿意将房子交给他。
法院再审认为,康红军系自愿将涉案房屋赠与康大鹏,且房屋所有权已转移,除有法定情形外,原告不得随意撤销赠与。虽然康红军称双方签有赠与协议,但经鉴定机构鉴定,该协议并非康大鹏签署,故康红军称儿子未履行协议义务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康红军作为国企退休职员,享有法定退休待遇和福利,目前尚无证据显示其存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等亟须子女赡养的情况,故对其要求撤销赠与的事由亦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再审判决驳回康红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被售房产恐难以要回
原审判决被撤销,但房产已被康红军卖了,这套房产还能否被追回?对此,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秀全律师认为,只要买方在购买涉案房产时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主观上为善意,转让的价格合理并已经办理过户手续,康大鹏要求返还房屋的主张就很难获得支持。
当然,康大鹏可以要求其父支付涉案房屋的折价款,但康大鹏对是否起诉父亲心存犹豫。不过鲁俊华检察官表示,不管父子间存在何种矛盾,康红军设计欺骗司法机关的行为都是坚决不可取的。
“司法不应该沦为当事人谋求个人利益的工具。”鲁俊华检察官介绍,目前,司法机关对于虚假诉讼已经加大了打击力度,不仅会对造假者采取一定的司法惩戒措施,严重的还要处以刑事处罚。
(原标题:这桩案件为何十余年后又改判?
原来是父亲赠与儿子房产后反悔 为打赢官司造假欺骗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