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继承”房产谎称双亲均“过世”,抵押借款后房子难要回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事人在有资金需求时可能选择审核较松、流程较快的民间借贷,而出借人为控制风险,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房屋抵押担保。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发现,涉及民间借贷抵押纠纷案件数量在近些年有明显增长,仅今年上半年的案件数量,就已经超过了去年全年。
资料图 张群琛摄
针对这一问题,今天上午,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法官介绍,在涉及民间借贷房产抵押的案件中,即使存在“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房屋被抵押、变卖的结果也并非一定无效,第三方如果不存在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情形,仍能善意取得房产权利。
房产被人冒名抵押 也可能拿不回
钟某为借款,与一经贸公司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并约定以钟某名下的房屋作为合同的抵押。但钟某名下并没有房产,他通过伪造、替换其母亲的真实房产证及相关手续,称父母均已离世,将母亲的房产通过“继承”的方式转移登记到自己的名下。
去年,钟某因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取房屋产权并骗取贷款,被朝阳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刑罚,并被责令退赔经贸公司损失210万元。
随后,钟某的母亲将经贸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借贷、抵押合同无效,但经两级法院审理,三中院认为,经贸公司与钟某不存在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情况,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合法有效,故判决驳回了钟某母亲的诉请,但钟某母亲作为真正的权利人,其权利如果受损,可以向实际的侵权人钟某主张救济。
“这在价值取向上确实是个两难的问题,因为经贸公司作为善意的相对方,他的权利也要得到保护。”三中院民一庭王天水法官表示,合同是否有效和主张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在很多案件中,被冒名的一方房产所有权一旦丧失,就很难再追回,其损失也难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三中院民一庭曹炜法官也提到,民间借贷抵押涉及到多方的法律关系,合同一旦签订,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即使民间借贷行为涉及“套路贷”等刑事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抵押行为也并非当然无效,如果购买人或抵押权人属于善意,则仍能够取得房屋的相应权利。
重要证件妥善保管 理性评估风险
民间借贷一般周期较短,利率较高,债务累积的速度很快。但当事人在决定抵押房屋借款时,常常处于急需用钱的境地,在考虑问题时容易不够周全,特别是对于自己的偿还能力和合同内容缺乏足够的认识,签订合同过于仓促。也有当事人如钟某一样,为了取得贷款骗取、伪造相关证件,损害他人权益。
“北京地区房屋的价值通常在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一旦被抵押处置,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自己甚至家人的生活,涉及到社会民生。”曹炜法官表示,在很多案件中,被处置的房产可能是当事人唯一的住所或主要财产,这会导致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
曹炜法官告诉记者,在案件审理中,对于没有金融机构资质,却长期从事金融放贷业务的组织和个人,法院会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但作为合同的签订者,当事人自身也要对法律风险有充分认知,并审慎选择借贷方式,特别要注意合同中的利息比例、担保方式等条款,冷静评估借贷的风险。
“只是帮忙办个手续,不会真的被抵押。”有些案件的当事人面对熟人的请求,因磨不开面子而答应用自有房产办理抵押,但最终对方无力还款,房屋则被变卖。曹炜法官提醒,对于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等重要证件资料要妥善保管,不要轻易借给他人,如果借出,也要让对方在自己的监督之下使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