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车位应向社会错时开放 2019年底路侧停车全部电子收费
2017年11月30日讯,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昨天上午召开,会议审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三审稿中增加了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的内容。据了解,居住停车价格仅限于居住在该区域的居民享有。此外,针对利用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错时共享的问题,在三审稿中该款修改为:“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
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来付费 胡铁湘/摄
机动车
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昨天上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和此前的草案二次审议稿相比,三审稿做了部分修改。今后,本市将逐步划定“居住停车区”,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来付费,满足条件的公共车位应向社会错时开放。
道路停车收费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
三审稿对停车定价和收费的条款进行了完善,明确停车价格机制应体现中心城区高于周边的原则。表述为:“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的原则动态调节。”同时,“本市对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有委员和代表提出,居住停车价格具有民生性质,应当以满足当地居民停车需求为重点予以考虑。据此,三审稿中增加了新的内容,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据了解,居住停车价格仅限于居住在该区域的居民享有。
严控核心区机动车保有量
为保障停车治理的推进,三审稿建议在市政府职责中增加“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核心区、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逐步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规定。
三审稿中还将停车秩序的维护纳入到各单位的“门前三包”中。增加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停车秩序维护工作,有权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三审稿强调停车要有有偿意识,还倡导有位购车。表述为“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严格执法、共享利用、社会共治。全社会应当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本市倡导、宣传有位购车、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
满足条件的公共车位应向社会错时开放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介绍,居住小区首先应当按照泊位配建标准、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在居住停车配件设施不足的情况下,条例规定了七种方式予以补充:一是居住区内不挖潜,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二是与周边单位错时共享,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三是独立建设,独立设置的中心城区域配套停车设施,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实行划拨或者协议出让;四是利用临时闲置空地,待建土地、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五是利用地下空间,利用地下空间单独选址的,可以依法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利用人防工程的,可以减免工程使用费;六是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机械式或自走式立体化改造,符合条件的享受鼓励政策;七是设置路侧临时居住停车路段和泊位,在上述一般性措施采取后,确实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由区政府、街乡组织设置临时停车路段、泊位。
针对利用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错时共享,二审稿曾规定:“国家、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在三审稿中,该款修改为:“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
李小娟介绍,按照北京市交通委组织的停车资源普查数据显示,目前各类停车资源夜间利用不充分,居住区的车位利用基本饱和或严重不足,公共建筑的车位利用仍有空间,约占60%的车位可供使用,因此建议修改该款。
2019年底路侧停车全部电子收费
道路停车电子收费方面,三审稿规定“本市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推进电子收费工作时限”。按照停车改革方案,2019年底,实现全市路侧停车电子收费全覆盖。为避免实行电子收费后,道路停车经营企业存在转包、议价等行为,三审稿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协议示范文本,并将擅自转包、不执行电子收费、议价等行为,纳入终止协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