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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宇委员:补上对“微商”的法律监管空白

2017-03-13 16:55 北京晚报 admin

2017年3月13日讯,昨天下午,在讨论“两高”工作报告时,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呼吁加强对微商等个人通过网络社交平台销售商品行为进行监管。

刘红宇委员(前排左二)在发言。本报记者 阎彤摄

刘红宇说,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业态也在不断涌现,而“微商”这种利用微信、QQ和各大在线直播平台在内的网络社交平台进行产品展示与销售的新型商业模式,已悄然间快速崛起。但是大多数微商都是以个人账号为主体,一部手机就可以轻松运作,且大多数没有经过任何登记或者认证,缺乏主体资格证明,同时现行法律体制下缺乏有效的法律和行政监管,这些都使得网络销售的商品得不到足够的监督保障,销售假冒伪劣或违禁物品,偷税漏税、洗钱、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在“微商”中逐步滋生,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国家网信办今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去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7.31亿,而仅即时通讯软件就有用户6.7亿人,而统计样本中10%以上的用户都经历过网络购物诈骗,数量惊人。刘红宇还介绍说,根据中消协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消协组织2015年受理的远程购物的投诉有20083件,网络购物占比达95.41%,其中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成为投诉热点。

刘红宇建议尽快调研和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将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销售商品纳入法律规范范畴。目前我国针对网络交易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一系列规定,但对于个人用户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销售商品这一行为还是空白,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无法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尽快调研和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将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销售商品纳入法律规范范畴。
在现阶段的法律框架下,要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网络实名制并将欺诈销售行为列入个人征信报告,促进行业自律。另外,刘红宇还表示,由于个人通过社交平台销售商品的行为是新业态、新模式,通过这种方式实施偷税漏税、洗钱违法犯罪行为十分隐蔽,案件复杂、技术性强、查办难度大。因此建议强化执法办案人员计算机应用及相关金融知识、法律知识和互联网知识等的培训,就已经查处查实的监管案例进行分析及探讨,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监管水平。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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