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家孙宪忠代表:业主大会将通过特别法解决
2017年3月10日讯,民法总则草案的“特别法人”一节,为何没有提及城市商品房社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这个自治群体?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申请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中的悔改表现,究竟该如何界定?民法总则草案昨天提交人大审议后,一些规定引发了大众积极讨论。为此,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民法权威专家、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请他解读了争议问题。
业主大会为何未被列入特别法人? 因各地从成立到履职做法不一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是涉及数亿城市人口的业主自治组织,草案中却未像村民委员会一样被确定为法人组织。我们呼吁将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一样,明确为‘特别法人’。”几位小区业主昨天下午给本报记者发来信息,呼吁将业主大会也列入特别法人中。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民法专家孙宪忠。
“对于要不要将业主大会列入特别法人,在立法时也讨论了很长时间。”孙宪忠告诉记者,将业主大会列入特别法人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从成立到发挥作用的整个过程,在各个地方做法不一,如一些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也有一些小区由于业主不多,没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而是委托个别人管理。另外,是不是将来要普遍给予业主大会法人资格,争论也较多。
“民法总则要解决的是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而业主大会情况复杂,因此,在此次的民法总则草案中,没有将业主大会列入特别法人。”孙宪忠解释,没有将业主大会列入民法总则草案,并不意味着没有考虑这一问题,而是充分考虑了之后,准备留在未来通过民事特别法来解决。
“确有悔改表现”如何界定?
将来还需出台其他司法解释
除特别法人之外,对于已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可经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一项,也引发了担忧。
根据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悔改表现如何界定?如果监护人不是真心悔改,随后的风险又该如何防范?”有律师公开提出了意见。孙宪忠告诉记者,对于“确有悔改表现”将来应该还需要出台其他司法解释予以界定,“天下最大的亲情是父母和子女,父母伤害子女的案例仅是个案,还得实事求是地看待。”
■现场
人手一份“三言两语说民法总则”
“民法有它的基本概念和以此建立的科学体系。民法的基本概念是:主体、客体、权利义务这三个要素……”昨天下午,在参加小组审议的每位人大代表的手边,都有一张由A4纸打印的“三言两语说民法总则”,作者便是孙宪忠。
看似薄薄的一张纸,背后却凝聚了孙宪忠整整5年的心血。作为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同时也是中国民法研究领域的权威专家,孙宪忠在四年履职的过程中,先后五次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议案。
记者梳理发现,2013年,孙宪忠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民法通则的议案”;2014年,他提交了“关于修改民法通则为民法总则及民法体系化的议案”;2015年,他提交的是“关于中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编制体例的议案”;2016年,他提交了两份议案,一份是“关于民法总则的议案”,一份是“关于民法总则‘客体’一章立法建议稿的议案”。可以说,这位民法专家一路见证着民法典的“出生”过程。
在两会上涉及民法的讨论中,孙宪忠也总是被当做“普法专家”。比如,同一小组的贾伟平代表,昨天下午提出,通过人工授精、采用第三方精子或卵子出生的子女,人身权利该如何确定,民法立法中需要纳入考虑。孙宪忠立即“普法”道,婚姻家庭法已经列入立法项目,这个问题将来要通过婚姻家庭法来予以解释。
“提了四年议案,出台的这部民法总则草案,我还是基本满意的,但实话实说,问题也还是有的。”孙宪忠在小组审议中仍时不时地奋笔疾书,他说,要把自己的建议汇总起来,今年接着提。“拿破仑一生当皇帝、打过大大小小的仗,但这都不算是他觉得太有意义的事,他认为真正有意义的是颁布了民法典。”在数个场合,孙宪忠都会借用拿破仑的故事来强调民法典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