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丽娟代表建议: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
2017年3月11日讯,“学前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就像是楼房的地基一样;学前教育看似只是一个孩子的教育,实际却和孩子背后整个家庭的幸福度、获得感密切相关。”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庞丽娟昨天应北京媒体之恳邀就她提交的学前立法议案接受采访时介绍说,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四个学段之一,并且是基础教育学段;同时它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不仅对于儿童全面健康发展,而且对于义务教育质量、国民素质整体提升、社会公平和脱贫攻坚等均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全局性作用,“应该用啃硬骨头的精神,大力加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建设,努力在这一制约性的短板上取得突破。”庞丽娟建议尽快出台《学前教育法》,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深层次难题、关键性体制机制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现状
全国仍有1/4儿童无法接受学前教育
据庞丽娟介绍,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出台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的颁布,推动我国学前教育取得了很大发展,但由于长期底子薄、历史欠账多,学前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最薄弱环节。到2015年底,我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5%,比中长期规划前的2009年50.9%提高了近一半,但还有1/4的儿童无法接受学前教育,“特别是在中西部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普遍在50%以下,不少贫困县甚至仅为30%至40%。”庞丽娟告诉记者,“我们近年在各地的持续实地调研发现,资源不足,特别是普惠性资源严重不足是当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突出的主要矛盾,同时不少地方幼儿园运转困难,因为缺乏经费有园开不了,因为教师数量缺乏,并且专业素质不高,教育质量不高。”
庞丽娟表示,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尚未建立起适应发展需要、我国国情、特别是新形势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投入与运行保障机制、办园体制,缺乏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教师身份地位与待遇保障政策。而更上位、根本的,在于我国没有《学前教育法》,对上述这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深层次难题、关键性体制机制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迫切
“国十条”是法规难有法律的效力
伴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全面推行,更为学前教育发展带来了更大挑战。“今年单独‘二孩’的孩子该入园了,明年全面‘二孩’的孩子也将面临入园,可以想见社会对于学前教育的需求会更加迫切。”庞丽娟表示,要想确保学前教育事业能够健康、可持续发展,最根本的还是要尽快研究出台我国学前教育的专门法,解决学前教育中存在的关键性、深层次问题。
庞丽娟说,目前在《教育法》所规定的四个独立学段中,惟学前教育没有立法,最高层次只有国务院规章。2010年的“国十条”,对学前改革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国十条”容量有限,且因为只是法规,难有法律的效力。
“目前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大量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不利于真正、有效地发挥规范和保障作用;同时在这些已有的法律法规中,仍有大量、重要的缺失、疏漏,或不到位、不适应最新的发展形势了”,庞丽娟指出,如缺乏对教师的社会保障、培训职称等明确规定;缺乏对不同性质幼儿园的财政投入和主要经费来源的清晰规定;更缺乏新形势下为有效扩大资源、实现双普(普及普惠)的办园体制,特别是不同性质园的管理体制、投入体制与教师政策等。“我们近年在各地的调研中,地方对学前教育立法的呼声一直很高。适应国家新战略、新形势,制定高位、专门的《学前教育法》,显然对政府依法有效地协调学前教育发展与社会各方面的法律关系、规范各方面主体行为等,有效保障事业快速、有效发展,是会更加有利的。”
建议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
对此,庞丽娟建议抓紧研究出台《学前教育法》,这不仅直接关涉“全面二孩”人口战略、“脱贫攻坚”战略等实施落地,而且也已具有良好基础,可资借鉴的国内国际经验都比较丰富。据她介绍,国内目前已有7个省区和十余省会城市或较大市制定了学前教育条例;国际上,制定学前教育法是一国际性趋势,美、英、法、德、日、韩、新西兰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都有学前教育法,这些立法及其实施经验均可为我国学前立法提供参考。
庞丽娟建议说,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它是国家基础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对促进国民素质整体提高、社会公平、脱贫攻坚等均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同时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的主要责任,特别是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管理的主要职责;明确投入体制与运行保障机制、办园体制,教师待遇保障政策,尤其是对不同性质园的分类而相适宜的管理体制、投入体制、教师政策等作出明确规定;另外,庞丽娟还建议,立法应对农村地区、革边民贫地区的倾斜支持政策,对贫困地区和弱势人群的基本免费保障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