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家中无人用户未享暖气拒缴费 供暖费该找谁要?
2016年11月3日讯 天寒地冻的北京,最热的话题是供暖。何时供暖,室温是否达标,不缴费的怎么办?在北京二中院,因供暖引发的案件虽然在逐年递减,但室温不达标、供暖费用究竟该由用户个人交纳还是由他所在单位交纳的老问题依然还在。北京市二中院调研后发现,供暖纠纷诉讼中,九成以上是由供暖单位提起,但是无论原告还是被告,证据意识都相当差,提出了诉求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
在实际案件中,一般还是支持供暖单位对供暖费用的诉求。
从2012年1月至2016年9月,二中院共审结与供暖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217件,基本呈现逐年递减趋势。二中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平说,以往此类案件高发,是由于供热采暖方式正从福利型向商品型逐渐转变,很多住户不认为原本属于福利项目的供暖费应由个人交纳,特别在没有签订正式供热合同的案件中,“该由个人还是单位交费”往往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同时,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却事实上进行供热的小区,也常因收费的单价和需交费的采暖面积产生纠纷。
在当前的实际案件中,“室温不达标”一直是最直接的争议焦点。王平说,在二中院近五年审结的供暖纠纷案件中,98%以上的案件均为供暖单位提起,要求追缴欠费、违约金或滞纳金,可是原被告证据意识普遍较差,大约一半供暖单位无法提供书面合同,不少用户也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他所说的“供暖费已交纳、供暖温度不达标”等意见。
目前,连续欠交多年供暖费的案件并不少见,但由于供热行为本身具有的公共服务、行政强制等特殊属性,供暖单位在采暖期中不能自行中止供暖或者提前结束供暖。法官刘苑薇说,在实际案件中,也出现了“房屋冬天无人居住,用户没有享受供暖而不交费”的案件。“很多老小区做不到每户分别控制,不可能因为某一户不需要供暖而区别对待,在实际案件中,一般还是要支持供暖单位对供暖费用的诉求。”
二中院民二庭法官表示,无论是供暖单位还是采暖方,都应该积极订立供热合同,约定费用标准、温度检测、未能依约履行供暖义务及未能按期支付供暖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到有约即约,依约办事,维权有据。双方均应留存相应票据,对于温度不达标的情况,采暖方应当注意留存相关温度数据,与供暖单位就温度是否达标存在争议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