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组合拳”,巡回讲堂线上解读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今年以来,北京法院推出优化营商环境“组合拳”,进一步提升律师、当事人的“用户体验”。近日,海淀法院的巡回讲堂线上“开课”,针对文件内容向海淀区的近200名注册律师进行了培训解读。
电子送达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商事案件全流程管理、推进法治环境建设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在商事案件立案、审判、执行整个过程中,法院采取多元调解+速裁、电子送达、线上鉴定评估等多重举措保障程序的高效进行。其中电子送达中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生效标准、送达媒介等问题,需要律师特别注意。
在适用条件方面,需满足以下其一:1、在地址确认书上确认;2、合同约定;3、主动提供电子送达地址;4、确定收到电子送达材料,未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
在适用范围上,诉讼材料都可以通过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还可以要求纸质版;而对于生效标准,则依照推定到达即生效,系统错误为例外;送达媒介也有很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及传真等方式。
降低成本,破产网拍怎么用?
在传统拍卖模式下,由于信息传播范围小、财产评估耗时耗钱等因素,会不利于破产企业保值增值、提高债券回收率。而网络拍卖则可大大降低财产处置成本,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破产网拍中管理人独立履职,法院进行必要的监督与协助。因此,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查清拍卖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质量瑕疵等情况并对公示信息负责。
此外,管理人应当尽量扩大网络拍卖的范围,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中财产变现能网拍的就尽量网拍;与此同时,起拍价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管理人应提供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管理人应尽量通过网络询价方式形成处置参考价,网络询价不成的再考虑通过评估或由管理人根据市场交易价格、财务数据等估算参考价,债权人会议可授权管理人自行确定起拍价。
在平台的选择上,管理人可做充分的了解,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目前包括淘宝网等五家)中进行自由选择。拍卖成交后管理人应当履行标的物交付与权属变更的协助义务。
破产费用援助资金怎么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对破产费用援助基金规定了使用条件,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使用由北京市财政拨付、在各级法院“法院办案业务费”中列支的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主要用于——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刻章费、公告费、档案保管费、邮寄费、交通费等工作费用;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聘用其他工作人员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报酬。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管理人在申请援助资金的时候应当把握好时间节点,同时,在履职过程中应当进行规范的账目记录,保存好相关的收据,对每笔支出做好充分的考虑,也尽力使得援助资金物尽其用。
在管理人报酬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管理人履职过程中是否勤勉、专业,案件是否复杂,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等都被纳入考量范畴,这些内容在法院版和债权人版的管理人评价考核表中都有所体现,使得这些标准得以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