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妻子办后事发现双方曾“离婚又复婚”,名下房产也早归他人
结婚二十多年的妻子徐女士去世后,张先生为她料理了后事,却吃惊地发现自己竟与妻子有过一段离婚又复婚的“荒诞”经历,原本在自己名下的房子也早已归他人所有,而自己对此一直毫不知情!今天本报记者获悉,石景山区法院对这起离奇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撤销两次婚姻登记行为。
为妻办后事发现“曾离婚”
“虽然我与妻子有过矛盾,但是从未办理过任何离婚手续,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记录从何而来?”张先生在去年1月为妻子办理后事时,意外发现自己被离婚又被复婚。原来,张先生与徐女士于1996年12月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因感情不和,二人分居多年。
发现事有蹊跷后,张先生来到区民政局下属的婚姻登记部门询问相关情况,几经调查才发现:另有他人拿着张先生10年前办理的身份证件和户口本,冒充张先生的身份,与徐女士于2014年8月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又于2014年11月在区民政局办理了复婚登记。然而,张先生通过比对发现,婚姻登记部门留存的男方照片并非自己本人,上面的签字笔迹与自己的字体也大相径庭。
随后发现的事实令张先生更加难以接受。在“离婚又复婚”的这短短3个月内,妻子徐女士通过一份虚假的离婚协议,将他们二人的共同财产据为己有,并迅速将全部房产转移和抵押他人。发现自己身份权利和财产权利双双受到严重损害之后,张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顶替的婚姻登记怎能算数
张先生认为,区民政局因未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导致他人冒充自己办理了错误的婚姻登记,这才导致自己的财产权益被侵害的结果,遂以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区民政局于2014年对其和徐女士作出的两次婚姻登记。
如果两次涉案婚姻登记错误,那么徐女士是如何在丈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这些事的呢?原来,因为公司经营所需,张先生的身份证件有时会由妻子保管。徐女士找到一名长相与张先生相似的男子,拿着张先生的真实身份证件欺骗了登记处工作人员。随后,徐女士又通过虚假的离婚协议,将二人共同财产据为己有,一切事宜办妥后再以类似手段办理复婚登记。
庭审过程中,区婚姻登记机关辩称:“工作人员在本案婚姻登记的执法工作中,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审查职责,庭审中原告表示与妻子分居十余年,却让妻子持有其身份证件,显然原告本人也是存在过错的。”
通过鉴定结论,证明相关登记材料上的签字并非张先生本人所签,被告表示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并同意法院撤销两次涉案婚姻登记。法院在查明事实并厘清法律关系后,认为被告虽然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但应依法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撤销两次错误的婚姻登记。
民政局出现误差 当事人如何维权?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区民政局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以及两次涉案婚姻登记行为是否由张先生本人到场。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王婧认为,《婚姻登记条例》只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对法定证明材料的形式审查义务,并未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更深一步的身份审查。此案中,与张先生容貌相似的男子拿着张先生多年前办理的身份证以及户口本,在民政局冒充张先生与徐女士一起办理婚姻登记,在常规认知中确实不易受到怀疑。若民政局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其身份进行形式审查,存在不能察觉该男子不是张先生本人的可能性。
张先生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对离婚登记材料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证明材料中签名并非张先生本人所签。另外,事后通过法庭和双方当事人比对,民政局留存的登记材料中张先生的照片与张先生本人确实不一致。以上证据可以证实,与徐女士一起进行离婚登记及后续复婚登记的男子并非张先生本人。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区民政局对张先生和徐女士二人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和复婚登记行为。
婚姻行政登记立法 应增实质审查规定
王婧认为,发生在张先生身上的被冒名登记事件应该引起社会的注意和重视。在婚姻行政登记立法方面,对于婚姻登记这类涉及当事人重要利益的行政登记行为,不应该只规定婚姻行政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义务,应增加必要的实质审查规定,避免因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材料形式审查的局限性,导致出现类似本案中错误的婚姻登记,给当事人带来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害。另外,应增加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全程留痕的规定,一方面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责,另一方面在出现错误登记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