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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外卖小哥,注意啦!“用工身份”不同,受伤待遇差别大

2019-10-15 13:29 北京日报客户端 TF021

天气越来越冷,动动手指、点份外卖的人越来越多,外卖小哥每天奔波一定要注意安全。但是,万一发生意外,由于“用工身份”不同,可能导致待遇大不一样。

资料图 新华社记者 刘坤 摄

海淀法院近日就对相似的两起案件做出了不同结果的判决,提醒外卖小哥一定要明白自己和公司的用工关系。

案例一:确认劳动关系 外卖小哥受伤享受工伤待遇

小王在送餐途中受伤,致锁骨骨折,为了享受工伤待遇,他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确认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小王所在公司是为餐饮企业提供送餐服务的企业,经营模式为该公司与各个餐厅签订协议,指定送餐员驻店,为餐厅提供外送服务。

经查,小王于去年5月18日入职公司任送餐员,双方签订《用工协议》,约定“员工需在限定期间内完成公司规定的任务及工作量,适用计件工资,报酬中包含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等额外福利”。

在职期间,小王自行准备交通工具,公司为其提供工作服及外卖箱。根据公司要求:小王需于上午9时左右到店等候派单,完成送餐服务后返回餐厅等待下次派单,工作至17时下班。

法院确认双方间属于劳动关系,小王应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二:“抢单”外卖 法院认定为兼职

魏某也在送餐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胫骨干骨折伴腓骨骨折。为了让公司负责,他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最终败诉。

这是为什么呢?

法院查明,被告公司是某外卖APP的开发者、所有者及运营方,该APP描述为“兼职赚钱神器”。魏某下载APP后,勾选同意了《平台用户协议》,成为送餐员。《平台用户协议》载明双方间为商务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此后,魏某自行购买了电动车、配餐箱、显示有平台名称的马甲。

公司对魏某的配送工具、上线登录区域、每日及每月在线时长等均无要求,也不存在站点管理。

公司代理人庭审时称,公司会向餐厅收取平台使用费,然后根据地理位置向区域内的送餐员推送订单,由送餐员自行“抢单”,“抢单”成功并完成配送后,送餐员可以全额取得餐厅向公司支付的配送费。为了保障送餐员安全,每日抢第一单的时候送餐员需要支付3元的商业保险保费。

魏某称因认为领取手续繁琐且金额很低,并没有申报商业保险理赔。

最终,法院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是否认定劳动关系主要看“从属性”

如今不少外卖公司不和送餐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者以劳务关系、派遣用工等蒙混,这样一旦送餐员发生意外,公司就能推卸责任。

对此,海淀法院法官蔡笑介绍,确认送餐员和外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主要要看双方是否具有“从属性”。从属性是劳动关系有别于劳务、合作、居间等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方面。

“简单理解,就是‘自由程度’。”法官说,案例一中的小王与案例二中的魏某相比,更加的“不自由”:小王需要遵守考勤纪律、必须按照要求每日到岗,需要听从指挥完成被指派的配送任务,收入来源于公司按月定时发放的工资。这种“不自由”就是劳动关系中“从属性”的直观体现。

魏某则有权自行决定“工作”还是“休息”以及具体的“工作时间”长短,收入完全依赖于其是否抢单,具有较强的劳动自主性。

法官认为,互联网因素的介入,方便个体以劳务、雇佣、承揽等多种形式灵活、便捷的参与社会经济,但这种“机动”“灵活”,不应是剥夺送餐员基本权利的借口,送餐员权益保障问题应得到有关部门关注与思考。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高健

监制:王宁江、陈岩

编辑:王海萍

流程编辑:TF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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