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送员为享工伤保险打官司胜诉 法官:平台不能只提供商业保险
2018年6月9日讯,闪送员李先生从事闪送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遂将“闪送”平台经营者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当庭遭到平台方否认。
署名: 芳芳 / 东方IC
记者今天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闪送员最终胜诉,法官判后表示闪送员出车祸,平台仅提供商业保险,救济显然不够。
李先生自主下载“闪送”App,并注册为闪送员,自前年5月29日开始接单。前年7月24日,李先生进行闪送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于是起诉,当庭要求确认前年5月29日至去年3月30日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则辩称双方间是合作关系,主张公司业已为李先生等快递员投保商业保险。
海淀法院查明,李先生注册为闪送员后,自行购买配送车辆,在平台上抢单从事快递配送服务,无底薪,每单配送收益的80%归其所有,计入App账户内,剩余20%归属“闪送”平台。“闪送”平台对李先生无工作量、在线时长、服务区域方面的限制和要求,但对每单配送时间有具体规定,超时、货物损毁情况下有罚款。快递员不得同时为其他平台提供服务。
“闪送”平台的经营模式为通过大量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来获取利润,法院认为作为平台运营公司,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并非一家信息服务公司,而是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经营的公司,闪送员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该公司招聘闪送员时,对担任闪送员的条件作出了要求。李先生进行闪送服务时需佩戴工牌,按服务流程的具体要求提供服务,在任平台闪送员期间并未从事其他工作,闪送员报酬获酬是其主要劳动收入,故双方间属于劳动关系。
判后法官表示,闪送员为平台公司工作中受伤,平台公司仅提供商业保险,对闪送员的救济显然是不够的。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从闪送员提供的劳动中获益,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企业之社会责任。
若允许其低成本地用工,则其必然缺乏防范用工风险的主动性,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必然增多。互联网企业不能因为采用了新技术手段与新经营方式,就不承担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作为运用新技术手段经营的公司,平台完全可运用信息技术优势实现合法经营和管理。法院不能因为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而拒绝向劳动者提供基本权利的救济。最后,法院判决确认闪送员李先生与同城必应科技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