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却不及时注销,股东也要担责!
目前,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因部分经营者对法律、政策不甚了解,会对企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今天上午,丰台法院、丰台工商联在汽车博物馆召开“优化营商环境,防范股东风险”新闻发布会,对民营企业在经营中的风险进行了提示,并通报了部分典型案例。
在公司经营时,我国明确规定了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丰台法院民三庭庭长徐冲介绍,有限责任是对股东的保护,让股东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公司发展中,但这也会导致一定的弊端,如有些股东会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来逃避个人债务、侵害债权人债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是法院的重要工作。
“有人常说股东的就是公司的,但这在法律上是完全行不通的。”徐冲庭长强调,虽然公司的初始财产来自于股东出资,但一旦完成出资,如果股东再动用出资财产,就构成了公司财产权益的侵犯。而出资完成后,公司也将独立承担责任,即使公司最终走向解散,只要履行了法定的清算程序,股东个人也无需再承担责任。
但如果股东恶意拖延成立清算组的时间,使公司名存实亡,对债权人利益影响重大,则股东也可能会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在丰台法院审理的银利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一案中,银利公司因未按期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始终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欠外债135万元,但名下无可执行财产,且公司部分账册灭失。法院经审理,认为银利公司已经构成“客观上无法清算”的情形,故判决公司三名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了解,近五年来,丰台法院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出资瑕疵、财产混同等原因引发的纠纷涉案标的上亿元,与往年相比增长近5倍。
徐冲庭长也提醒,在公司经营中,各公司应规范财务管理、组织管理,坚持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特别是在经营一人公司时,若不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将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以来,丰台法院启动依法服务营商环境建设的“优+”行动,通过推动网上直接立案、优化各流程细节衔接、一站式送达等机制,将民商事案件审判周期平均缩短10天。(值班王宁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