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北京版营商条例亮点,不动产登记办理不超1天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研究起草了《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本市《条例》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6章,共74条。
资料图 新华社供图
市发改委在起草说明中表示,制定本市《条例》是确保国家《条例》落地见效的客观要求,是提升本市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破解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痛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是促进首都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第一时间为各位小伙伴梳理亮点。
1.市场环境
(1)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禁限目录外可平等进入
本市按照国家要求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产业结构禁止和限制目录。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本市产业结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2)企业开办:符合条件即时办结
申请开办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一次性提供市场主体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所需的全部证照和票据,办理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结。
(3)融资担保:科技中小企业授信有望加大
创新创业生态上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共享设施、项目筛选、资源对接、投资融资、创业辅导等服务。
同时,本市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创新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信贷业务差异化风险补偿机制和知识产权保险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授信力度;市金融管理部门组织金融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提供首贷、续贷服务业务,为市场主体贷款提供便利条件。
(4)招投标:不得排斥、限制行政区
很多投标企业关注的招标投标程序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不得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予以加分,或者限定、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产品、原产地以及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5)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速审理
本市实行简易注销制度。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时限为20日。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机制,简化破产流程,提高审判效率。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当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无任何财产、无账簿文书、企业人员下落不明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当在裁定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政务服务
(1)减证明:增设证明要提前备案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管部门应 当公布本市证明事项目录,并对证明事项进行定期清理。法律法规增设证明事项的,具体实施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实施前15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管部门备案。
本市严格限定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可以通过部门间征求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为中介服务事项。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也不得含有“其他”等兜底条款, 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之外的申请材料。
(2)咨询:不得以本部门不负责此事为由拒绝
本市健全完善以企业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为支撑的政策咨询服务体系。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制定咨询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咨询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政府部门不得以本部门不负责此事为由拒绝受理市场主体的咨询。
(3)减跑动:企业群众就近办事
本市建立市、区、街道(乡镇)政务服务管理机制。街道(乡镇)政务服务站点应当设在社区、商业场所等便利企业和群众就近办事的地区。
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跨层级、跨部门事项联办机制,明确联办事项范围,联办事项实行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一次办结,方便市场主体办事。
(4)亦庄:一枚印章管审批
经市政府授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区两级相关行政职权。北京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行政审批部门,集中行 政许可权,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同时,市政务服务部门建设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全网通办。
(5)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条例披露,在“三城一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区域综合评价,区域内市场主体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相关专项评价评审。
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6)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不超1天
本市不动产交易合同网签备 案、纳税、产权登记合并办理,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 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委托不动产登记部门承担相关服务事项。
同时,本市也将推动纳税事项全市通办,制定“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清单,发布办税指南和标准化材料清单,实现纳税便利化。
(7)通关便利化:能退出口岸验核的一律退出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优化通关流程,能退出口岸验核的,一律退出,不能退出的,实行联网核查。监管部门应当完善提前申报容错机制,鼓励企业提前申报通关;对非故意造成的申报错误,实行包容审慎处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先放行后查验、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管理。
3.监管执法
(1)包容审慎监管:降低抽查比例
本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在市场监管领域,每年度同一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抽查一般不得超过一次。上级部门已经实施抽查的,下级部门不得重复实施。
本市加强执法协调和监督,促进执法机关履职和协作。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检查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2)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程序。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适应调整期一 般不少于30日,少于30日的应当在文件向社会公开时予以说明。
(3)政府部门违规将被追责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违法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违法设置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备案、原件核对等事项;拒不配合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相关信息,违法妨碍破产管理人履职;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4)改革免责
本市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探索营商环境改革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且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