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院解读“加班”:法律为劳动时长划出红线
在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中,涉及加班的案件是劳动者举证难度较大、用人单位存在认识误区,双方争议尤为突出的一种。对于加班,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劳动者如何证明自己加班?今天上午,西城法院专门就涉加班的劳动争议纠纷召开通报会,为加班划出法律红线。
资料图 张存 制图
■全年工时不能超过2000小时
相对于朝九晚五的普通上班族,厨师这个行当算是比较特殊的,晚上、周末和节假日加班可以说是再“正常”不过的。餐饮业通常采用的是综合工时制。
西城法院民七庭李晗法官介绍说,目前,我国现行三种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制就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综合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但是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如果按年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年工作日总计为250天,劳动者每天8小时,那么全年的工作总时长不应超过2000小时。
最后一种不定时工时制虽然不受劳动法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也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作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用调休抵加班费行不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让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要支付3倍的工资报酬。但在现实中,有些单位会安排员工在加班之后调休,以折抵加班工资。
“事实上,工作日延时加班、周末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这三种情况中,周末休息日加班是明确规定可以进行补休的。”李晗法官介绍说:“用人单位如果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能只靠调休补休来弥补,仍需支付加班工资。”
不过,法官提醒公众要区别对待的是,需要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法定假日,是指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而“妇女节”、“青年节”这些部分人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可不是法定假日。在这些“节日”照常工作,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电子邮件没能证明加班
想要加班费,先得拿证据,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保存证据的意识。
职工孙某为了证明自己在休息日加班,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电子邮件截屏,孙某说,由于每周需要总结工作量、工作进度等,因此,他每周日都会制作周工作总结,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领导,所以这些电子邮件可以证明他在休息日加班。
不过,法院对此并没有采信。原因是,首先,电子证据存在易于更改的特性,在没有进行公证、没有进行有效证据保存的情况下,仅是当事人自己制作的邮件截屏,不能使法院充分相信电子邮件发送的时间为原始记载的时间;其次,加班是一种持续的工作状态,而电子邮件所能显示出的只是发送电子邮件的时间点,不能反映出制作周工作总结本身是何时进行的,花费了多少时间。
“除了考勤记录之外,劳动者主张加班,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李晗法官具体介绍说,比如一些单位办公软件中的工作记录;微信办公、电子邮件往来的记录等等,这样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自己是一种持续的工作状态,存在加班工作的事实。
(原标题:西城法院解读“加班”:法律为劳动时长划出红线
全年工时不能超过200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