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首创特殊工时“不利条款” 员工签字前就要清楚
特殊工时,不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规定,这要让员工在签字之前就一清二楚,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劳资纠纷。朝阳区人力社保局在“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创设“不利条款”,进一步优化了许可审批流程,为企业提供便利,让员工明晰权益,促进辖区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近日,朝阳区人力社保局推出了四项创新举措,其中包括推行提交材料“容缺受理”制度,劳务派遣“网上年审”工作,实行“承诺书”制度,并首创特殊工时“不利条款”。
其中,前三者很容易理解,但特殊工时“不利条款”让人们感到很陌生。
所谓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例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就常常需要连续作业;还有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也常常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这种工时制比较常见,比如人们经常发现,很多公司的高管、销售等人员通常都不打卡坐班,但公司对他们有任务量的要求。此外,这种情况还涉及外勤、长途运输人员、长驻外埠的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以及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等。
朝阳区将特殊工时列入“不利条款”,并非是指特殊工时真的“不利”,而是对实施特殊工时后,对员工可能造成的限制有一个更加明显的提示。
企业在申请特殊工时审批时,需要提交职工签字的《特殊工时制职工意见表》,在创设“不利条款”之前,有些企业对特殊工时的相关规定并不清楚,跟员工也解释不清楚,容易发生劳动纠纷。
创设“不利条款”之后,企业提交的《特殊工时制职工意见表》,在表头位置就有这样的介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不适用200%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由员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不适用150%的延时加班工资支付、200%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300%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所有签字的员工已知晓并无异议。”这段表述就称之为“不利条款”。职工在拿到表格之后,可以清楚明确自己的权利边界,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也省去了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