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短裤上班被开除 违反企业自定规矩解雇员工可有依据?
2018年5月15日讯,穿着短裤上班,也能被开除?上海虹口法院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听上去十分奇葩的劳动纠纷案件。据媒体报道,金先生2016年进入公司,由于他不顾公司规定使用私人手机,还穿着短裤上班,多次受到处罚。最终公司方面解除了金先生的劳动合同。
原告金先生认为:工作期间穿短裤不足以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期间未收到被告的处罚通知。而在公司看来,入职前公司就曾告知过金先生相关规定,且全体员工都在文件上签字确认过。为此,金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用工单位支付报酬以及各项赔偿金。法庭将择期作出一审判决。而在类似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官发现,随着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关系日渐复杂,不少争议纠纷难以厘清。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引起了社会的热议。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需要遵循什么原则?企业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可以作为开除员工的依据?
企业有权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记者看到,这家公司的规章制度确实对员工的穿着和仪容仪表问题规定得非常详细,例如:女士夏天禁止穿颜色过于花哨的裙子、超短裤以及领口过低的服装;男士禁止穿短裤、拖鞋。男员工不得留长发、长胡须,女员工不可化浓妆;员工手指甲不可留得过长……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副秘书长金晓莲分析说,规章制度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用人单位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有权依法制定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一方面是对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的规范与限制,另一方面也是对于劳动者在工作中的行为的约束。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劳动者的义务。
规章制度中对于劳动者的着装、头发、佩戴的饰物等进行规范,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呢?金晓莲说:“个人认为不属于。规章制度一方面是企业的管理手段,另外一方面也是劳动者的行为准则。如果用人单位通过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于员工在上班时间的着装加以规定,劳动者就有义务遵照执行。”
企业自定规章须与员工平等协商
不允许员工穿短裤上班的要求,有可能还是“轻微”的。很多网友吐槽自己公司的各种奇葩规定,有旅行社要求员工每天必须评论老总微博,每天早晨还会轮流让一名员工领读老总当天更新的微博,如果员工没有给老总微博点赞,就要被扣分、罚款;某公司老板信风水,上班第一件事必须去前台烧香拜一拜……这些都是公司自己定的规矩,听上去都有些匪夷所思,如果因为违反了这样的奇葩规定而被处分或者开除的话,实在让人不能接受。
虽然企业有权依法制定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任性地做出各种规定。金晓莲说,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合法。首先是内容必须合法,不得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程序要合法,对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部分,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还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对于职工方提出修改方案和意见,企业要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确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
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可单方解除合同
企业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呢?金晓莲说,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自然会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给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的。
如果职工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单位准备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还要注意一点,就是有工会的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如果工会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予以纠正。在这个案件当中,人们质疑职工三次穿短裤上班就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过于严苛。金晓莲表示,这就具体要分析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着装是如何规定的以及对于违反着装的处理是什么。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对于劳动者偶然发生的、轻微的违规违纪行为,多是通过教育帮助改正,也会在规章制度中对于不同程度违纪行为有着不同的处理。只有对那些屡教不改或者违反规章制度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严重的,才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企业规章里没有的失德行为也能被处分
与前面探讨的这个规章制度过于严苛相比,还有相反的一种情况也让人力资源管理者非常头疼。这就是企业规章制度没有覆盖到的地方该怎么办?比如员工确实做了违反道德准则的事,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但公司的规章制度里却并没有关于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的规定。那么,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曾经在“模拟法庭”培训中,探讨了这样的问题。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梁枫分析说,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当中不可能将违纪行为梳理至穷尽,但劳动者行为的确是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或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处理将影响社会的价值观,和司法的公平公证,这个问题更值得人们关注。北京化工大学法律系主任薛长礼表示,劳动合同法其实是非常强调五个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同样在劳动合同的履行阶段依然有诚信问题。实践中用人单位无论是怎样去完善它的规章制度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职业道德问题,也不能穷尽所有的劳动纪律问题,因此就要引入到一个诚信,既包括单位的诚信和劳动者的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