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资金因操作失误被转走近60万元 客户被判付证券公司代偿款
2018年5月4日讯,因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已被查封的股票账户内资金被债务人李女士擅自转走,证券公司只能代她交纳查封资金,并随后将李女士告到法院。海淀法院现审结此案,判决李女士偿还证券公司这笔执行款。
李女士曾在该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证券公司称,2015年9月7日因李女士自身纠纷,其股票账户被区法院依法查封,查封金额为581024.44元,查封期限为一年。证券公司依照查封裁定,对其股票账户进行查封。2016年9月,区法院法官再次来到证券公司,持裁定书要求继续查封上述资金。但公司操作时才发现:李女士明知其财产,却未经允许擅自将查封的资金570734元于上次查封一个月后取走!
经多次催要,李女士却均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由于法院的查封财产在查封期被李女士转移,故区法院于去年3月8日发出通知书,告知客户被判付在10日内向李女士追回转移的资金,否则要以自身财产在被转移数额内替李女士承担责任。但经证券公司联络,李女士仍拒绝在规定期限还款。去年4月17日,证券公司接到区法院民事裁定书,鉴于公司未在规定期间追回被李女士转移的资金,裁定公司在被转移的款项570734元内承担责任,该裁定立即执行。证券公司已将570734元转至区法院指定账户,现起诉要求李女士赔偿上述款项。
庭审中,证券公司称协助法院第一次冻结未操作成功,这是该公司第一次做冻结,后来经自查发现,未成功的原因是没有冻结李某的银证通,导致李某通过银证通将资金转走。
被告李女士辩称,她因个人需要才将股票中的资金转移,并不是故意转移财产,自己对账户被查封的事情并不知情。证券公司所称代其偿还570734元的主张不成立,她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证券公司作为协助冻结存款的协助执行人,依据民事裁定书以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有协助区法院冻结李女士股票账户内相应资金的义务。但由于证券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李女士擅自转走上述股票账户内的570734元资金,使债权人之前通过法院保全手续即将取得的利益受损。因此,在证券公司未能在法院要求的期限内追回上述款项的情况下,依据《执行通知书》向区法院账户扣划相关款项的行为,实际是替李女士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自此与李女士之间形成了570734元之债。李女士有义务向证券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最后,法院判决李女士给5707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