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让善款公开透明 面对大灾大难如何才能“放心捐”?
2016年3月10日讯,善款如何才能“放心捐”?捐钱必须经过慈善组织吗?个人能否发起网络募捐……随着慈善法草案的提请审议,公众有不少疑惑需要厘清。专家学者对法律草案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专家学者对法律草案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网络配图)
放开注册
不再四处“找婆婆”
过去慈善机构的组织登记是“双重管理体制”,即需要接受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但难以找到业务主管单位,是多数慈善机构面临的窘境,业内人士戏称这一过程为“找婆婆”。而无法登记注册,就意味着没有合法性,更谈不上组织的发展。
而《慈善法》草案取消了这一规定,现在慈善组织只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即可。清华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表示,为慈善组织赋予了合法性,是《慈善法》最重要的意义。
信息公开
善款流向更透明
因为郭美美等事件,“信息公开”成为了慈善界一道不可回避的命题。
放开注册的同时,相关部门也不能放松监管。对于慈善组织的责任和义务,草案也有明确规定,其中信息公开是重中之重。草案规定,信息公开要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要求,如果违反了信息公开义务,民政部门将对其依法处理。
但信息公开应该做到何种程度?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邓国胜表示,目前仅有对基金会进行管理的《基金会信息披露办法》,更详细的要求还需要等待后续的实施细则来作进一步的规范。毕竟信息披露是有成本的,不能无限度地要求慈善组织进行信息公开。《慈善法》提出的是原则性的指引,也是慈善文化的培养。
慈善信托
受托人范围将扩大
在提交审议的《慈善法》三审稿中,相较于二次审议稿仍有许多进步。其中,慈善信托一章做了大幅度的修改。
慈善信托是以实现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并以全社会或部分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信托机构可以依照委托人的意愿,对其托管在机构中的资金进行调配。例如王大爷希望定向捐助一批贫困大学生,他便可以将资金委托给信任的信托机构,让信托机构代为寻找合适的捐助对象并完成资助。
“信托是很简便的机制,很多西方国家的慈善都是从公益信托开始的。”邓国胜说,公益信托的概念早在《信托法》制定时就存在,但因为制度衔接不畅,一直没能实施。此次《慈善法》将其专章规定,可见其重要性。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范围略有扩大,在二审稿中只有慈善组织可以运行慈善信托,三审则将信托公司也纳入其中。邓国胜表示,信托公司对资金的运作能力显然优于慈善机构,加上草案中规定了只要依法进行慈善信托备案就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机制,可以预期慈善信托能够有一个良好的前景。
网络募捐
放宽慈善组织资格限制
慈善组织可以在网上公开募捐吗?
记者注意到,和二次审议稿相比,昨天提请审议的慈善法草案对互联网公开募捐作出最新规定。草案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这一规定放宽了对具备在自家网站上进行募捐的慈善组织资格的限制,取消“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限制条件。
个人募捐
朋友圈募捐属违法
《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个人不能成为募捐行为的发起人,这就引发了大家的疑问,如果以个人名义发起求助,算不算违法呢?因为我们常常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这样的求助信息,“某某朋友家孩子身患重病,急需费用××万元,希望大家伸出援手,献出爱心”。
“我们要区分公益慈善和私益慈善,个人求助并不在《慈善法》的规制范围内。”邓国胜表示,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社会求助,如果有人愿意伸出援手加以救济,那么两个人之间其实是一种赠与的关系,而并非是公益捐赠。
因此通过慈善组织的专业运作和资源调配,让合适的人能得到恰当的资助,是法律的导向。“个人是没有专业知识来识别对方的需要的,谁最需要救助,怎样才能保证资助的公平和效益最大化,这就需要专业的慈善组织了。”邓国胜说。
而在公益慈善的范畴内,个人没有资格发起募捐,只有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可以在指定的媒体、网络平台发布募捐信息。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我们想要帮助一个需要救助的对象,代其在朋友圈、微博等途径发布募捐信息,这一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
但贾西津对此表达了顾虑,认为限制慈善活动的主体,有可能会导致个人参与慈善活动的热情下降。“更好的方式应该是由法律去管理慈善行为,不管实施者是机构还是个人,都要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