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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终审判决 是“人”还是“物”存争议

2014-12-03 12:01 网络 TF001

2014年12月3日讯,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日前终审判决。一对夫妇在车祸中丧生,留下了悲痛欲绝的双方父母与此前保存在医院、用于辅助生育的四枚胚胎。为“延续香火”,几位老人就胚胎的继承问题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此案经过两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冷冻胚胎由的父母共同监管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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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百度图片

该冷冻胚胎继承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前,受环境与工作压力等问题影响,生育障碍成为了许多都市人生活中的普遍焦虑,他们为“传宗接代”,不得不诉诸冷冻胚胎等人工生殖手段。但从当前法律规范来看,冷冻胚胎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身份不明的“黑户”,实践中对于冷冻胚胎的性质,处分,继承等问题争议频现。

冷冻胚胎是“人”还是“物”?存在很大争议

冷冻胚胎,是指将通过试管培育技术得到的胚胎,置于低温液氮环境保存,以备辅助生育之用的技术,目前是一种较为成熟,应用较广的辅助生殖技术。冷冻胚胎究竟是“人”还是“物”,目前理论界众说纷纭,国外判例也多有分歧。

海淀法院的苏航法官认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决定着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虽然对出生的标准有多种解读,但尚未植入母体,完成着床的冷冻胚胎在现行法律下,显然不能作为法律上的“人”看待。由于冷冻胚胎具有生长为一个完整生命的可能,法学界也不愿将其归为一般仅用作生产、消费的物,而将其称为“特殊物”、“伦理物”、“人与物的中介”。事实上,冷冻胚胎因不具有、也不曾具有意识,不曾拥有“生命”而难以称为生物体,更不能称其为“人”。冷冻胚胎依据法律上关于“物”的规定处理,是更为妥当的。

冷冻胚胎是否属遗产

当夫妻双方均已离世后,在医疗机构保存的冷冻胚胎是否属于遗产,能否继承也是争议的焦点之一。以用于使用、交换的“财产”定性冷冻胚胎,似乎有违伦理。“但不可否认,既然认可离世的夫妻对冷冻胚胎拥有类似所有权的权利,也为了向冷冻胚胎提供发育成人的最大可能,避免胚胎因保管合同到期而不得不被销毁的后果,冷冻胚胎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苏法官说。

不过,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上的特殊性也同样带来了继承处理上的特殊性。虽然随着夫妻死亡,生育选择权已经消灭,但冷冻胚胎具有的伦理价值并未发生改变。相反,在传统观念中,此时冷冻胚胎已是“延续香火”的最后选择。苏航法官认为,在冷冻胚胎的处置上,虽然存在诸多法律障碍,但考虑到我国长期实施的生育政策背景、社会保障环境,以及去世夫妻的亲属对于“绝户”的恐惧,法院不宜简单地以“冷冻胚胎不发生继承”回绝当事人的期待。

处置冷冻胚胎 一般需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医疗技术人员实施代孕技术,禁止实施胚胎赠送。在司法实践中,非法买卖冷冻胚胎的,该民事行为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苏航法官认为,一般来说需由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一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冷冻胚胎辅助生殖,则在对方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孩子不视为反对一方的子女。如果在保存冷冻胚胎后,夫妻一方去世,只要其在生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使用该胚胎生殖,则生存一方有权依据自己的意志处置冷冻胚胎。此外,单身妇女依据辅助生殖技术取得的胚胎,可以由其自行处置。”

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身份,各国尚未达成统一认识,一般委之于个案中法官的裁决。在美国,法院曾认定冷冻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物,而是二者之间的过渡类型,应当作为潜在的人类生命予以尊重,对其进行处置的权利类似准物权;但在另一案中,法院认定胚胎更应当作为物处理。在德国,有判决认定冷冻胚胎是人之身体的一部分。而对于冷冻胚胎的利用与处置,因涉及新生命的诞生,各国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多,如法国、瑞士、日本等国均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禁止实行人工生殖,各国法院在审理涉及冷冻胚胎的案件时,也都会将生育权利作为重要因素纳入考量。同时,各国均严令禁止对约定“将胚胎孕育为胎儿”合同的强制履行。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林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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