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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冷冻胚胎案一审落判:医院为妻子施行胚胎移植

2019-05-21 18:03 北京晚报 TF010

一对小夫妻在医院进行试管婴儿移植术期间,丈夫被查出患有白血病,从确诊到去世仅仅25天,留下6枚冷冻囊胚还保存在医院。妻子为了给丈夫延续血脉,决定继续进行移植手术,却因没有先例,不合法规,被医院拒绝。

记者刚刚获悉,这起北京首例冷冻胚胎案近日已由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要求朝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原告小雪(化名)施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

2015年2月,小雪和丈夫为了要孩子在北京朝阳医院进行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2016年10月,小雪的丈夫不幸患病去世。儿媳小雪出于对丈夫的眷恋和对公婆的感激作出一个决定,要继续为丈夫延续血脉。但当小雪来到医院,要求将剩余冷冻胚胎进行移植手术时却被医院拒绝。小雪无奈选择了诉讼。

应诉时,朝阳医院方面表示,患者丈夫去世后,其与丈夫生前冷冻保存的胚胎或囊胚并非患者一人所有,而是其与丈夫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所有,患者一人无权处理。根据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怀孕生育必须经过批准许可,现患者丈夫死亡,患者没有生育指标,尽管技术上可以移植并帮助其怀孕,但是法律上不允许。

此外,医院方面还表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怀孕涉及医学伦理问题,必须考虑到孩子的基本合法权益,包括胚胎所有人(如患者的公婆)是否要承担出生后孩子的法定扶养义务以及监护人职责问题,孩子的父亲及其亲属身份社会关系等亲权继承权问题等等。

诉讼中,法院询问了小雪的公婆,两位老人均同意小雪继续要这个孩子,并表示同意由小雪一人向医院主张权利。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小雪无论作为患方主体之一,还是作为其丈夫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继受合同权利义务,继续履行合同,于本案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其有权单独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合同。

关于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违《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十三条 “关于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判决指出,小雪夫妇之前未生育子女,进行生育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且小雪作为丧偶妇女,要求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获得的冷冻胚胎继续孕育子女,有别于该规范中所指称的单身妇女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

判决同时指出,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继承权等。因此,小雪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必要取得公婆的同意,而小雪公婆已经明确表达了同意的强烈意愿。

判决还指出,虽然孩子出生后没有父亲,可能生在单亲家庭,但该假定性条件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且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存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等不利情形。

关于继续履行合同进行胚胎移植是否有违“必须夫妻双方书面签字知情同意”的原则,判决认为,小雪夫妇与朝阳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显然胚胎移植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必然步骤,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从小雪丈夫生前的意思表示、行为表现及公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和人之常情,有理由相信继续实施胚胎移植不违反小雪丈夫的意愿。”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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