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首次审议,中医药防治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进行首次审议。结合疫情防控经验,本市拟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在二级以上中医院建立感染疾病科,设立发热门诊,以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同时,对按摩、理疗等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出规范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供图
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介绍,本市2001年制定出台了《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截至2019年底,本市拥有中医医疗机构1224家,71家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均设立中医科,共有2万余名中医医师,中医床位数超过2.5万张。就全市而言,占比11%的中医医疗机构贡献了24.7%的医疗服务量。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制定一部新的地方性法规,固化制度措施,反映时代特色,全面促进本市中医药事业迈上新台阶。
条例草案明确,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持续稳定的多元投入机制并提供条件保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发展的社会氛围。
各区至少建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标准,举办中医医疗机构,调整、完善其布局和规模。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照要求配备中医医师、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床位,健全中西医协同工作机制,促进中西医服务优势互补。
此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配备至少一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配置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设施。
中医药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本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应当合理配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开展公共卫生服务。
此外,应将中医药防治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本市应急救援队伍。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的固定处方预先调剂、集中代煎中药。
二级以上中医院设立发热门诊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条例草案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中西医结合的传染病临床研究基地、传染病病区。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感染疾病科,按照标准设置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科室。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开展诊疗
一直以来,一些非医疗机构以“中医推拿”“中医按摩”“刮痧”“拔罐”等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宣传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损害了中医的声誉。为有效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条例草案规定,举办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其提供的服务应当运用中医理念和技术方法,并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此外,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任何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医疗机构应对代煎中药质量负责
在从业机构和人员管理方面,条例规定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在其执业范围内从事诊疗活动。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可以提供中医服务。
条例草案对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进行了规范,提出,医疗机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等第三方机构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并对代煎中药的质量负责。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应当符合规定的卫生条件,具备合格的仪器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代煎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质量跟踪、追溯、监控体系。提供中药配送服务的,应当具备开展中药配送的物流条件,配备专人负责运输,做好配送过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