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东关站内男子猝死,家属向地铁公司索赔130余万,法院判了
一年轻男子在地铁昌平线昌平东关站内突然倒地后猝死,其父母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索赔130余万一案由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于3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8日7时许,地铁昌平线昌平东关站内,29岁的张先生在站台行走时突然倒地,倒地后头部下方有血迹。
40秒后地铁工作人员上前查看,发现张先生尚有呼吸,随即用手台将情况上报综控室,并在其额头下方垫了毛巾,防止其窒息。
综控室值班站长在接到上报后不到2分钟赶到现场查看、询问,但张先生无法对话,值班站长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此时距离张先生倒地约5分钟。
等待救护车期间,数名武警配合工作人员拉起警戒线,维持现场秩序,疏散围观乘客。后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最终张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符合猝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倒地后,地铁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上报,到现场查看询问、拨打急救电话,地铁公司不存在明显延误。根据现场情形,张先生出血部位及原因不明,可能存在外伤,地铁工作人员难以判断应否采取心肺复苏术。
为防止造成二次伤害,地铁工作人员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为张先生头部垫毛巾、拉警戒线、疏散围观乘客等,没有明显不当之处。
判决指出,地铁站未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不存在违法过错。在无法确认是否应采取心脏急救措施时,地铁站是否配备适用于心脏急救的自动体外除颤仪并不与张先生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相关联。据此,昌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