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病史签订保险合同却拒保,北京通州法院判了
2019-09-23 10:25
北京晚报
TF003
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既往病史。但是在合同期满一年后,李某发现保险公司并未划转续保保费。查询后发现处于拒保状态,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及三陪赔偿并支付利息共计87100元。通州法院上午透露,法院已审结此案,支持了李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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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填写保险投保单,在告知事项的“病史询问”部分,李某如实标注自己曾确诊肺结核已痊愈,患有肾病的病史。签订合同后,李某交纳了一年的保费。2018年3月,他发现保险公司没有划转续保保费,查询后发现处于拒保状态。李某随即询问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说,当时柜员审核失误,没有录入他的病情,而李某的病情不符合投保范围,因此予以拒保。李某认为保险公司单方面终止保险合同,属于欺诈行为,双方协商不成,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确属欺诈。李某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审核后作出可以承保的承诺。当时,保险公司也没有如实告知李某不符合投保条件。对于赔偿的数额,法院认为,李某按照承诺交纳一年保费后,保险公司以不符合条件为由拒保,有违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李某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应为购买保险费用的三倍。李某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故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李某保费21775元并给付三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