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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婆婆购车指标买车,离婚后女方起诉前夫一家子,法院这样判

2019-09-05 20:02 北京晚报 TF010

为了获得在京购车指标,往往是一人买车一家子摇号。但若遇上夫妻离婚、分家析产,事情就尴尬了。

王金辉 制图

记者9月5日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朝阳法院最近就判决了一起因夫妻离婚产生的“借名买车”纠纷。法院认定,当初夫妻俩借用婆婆王某的购车指标“借名买车”的合同关系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除判决“借名买车”合同无效外,王某还需给付女方车辆补偿款3万元。

离婚后女方起诉:当初用婆婆指标“借名买车”

小芳(化名)和小元(化名)原系夫妻,结婚十余年,育有一子。2016年,夫妻俩计划买车。因为没有购车指标,两人便借用了婆婆王某的购车指标,购买了一辆经济型汽车。可是买车也就一年,2017年6月,小芳和小元就协议离婚了。

小芳将小元和婆婆王某告上法院,称双方系借名买车,该行为不仅扰乱了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也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行为。小芳除要求法院确认借名买车合同无效,还要求小元母子给付车辆补偿款5万元。

小元母子不同意小芳的诉讼请求,称双方之间没有购车协议,涉案车辆系王某本人用拆迁款购买的。

为了证明当初是借婆婆名买车,小芳向法庭出示了哥哥的银行卡号明细。小芳称,11万余元购车款及4800余元车辆保险均用其哥哥的银行卡统一支付,这笔钱里除了含有她和小元的共同财产1.8万元外,其余都是自己母亲和哥哥的借款。

对此小元却称,他母亲王某将购车款以现金形式交给了自己,他给了小芳,不清楚小芳通过哪个账户支付的购车款项。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买车后,车辆由小芳、小元共同使用。

法院判决:“借名买车”违反规定  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小芳、小元使用婆婆王某的购车指标购买小汽车,双方虽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但根据案件中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小芳、小元与王某就“借名买车”达成合意并履行了合同,三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借名买卖合同关系。

判决认为,上述“借名买车”的合同关系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及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就此达成的合同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指出,借名买车合同无效后,王某因此取得涉案车辆,不能返还,应当给予小芳、小元适当的补偿。

因小芳、小元已经离婚,小芳要求王某给付补偿款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车辆折旧、使用等因素酌情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借名买车”不被允许  购车指标有被撤销风险

记者查询《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注意到,该规定第三十一条载明: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及指标管理机构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据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8月26日消息,今年第四期普通小客车指标摇号的中签率约为2622:1,中签率再创新低。对此,本案主审法官黄雪芹提醒,虽然购车摇号中签率较低,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借名买车”是不被允许的,即便该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或者亲属之间。“借名买车”带来的后果不仅是车辆权属纠纷,还会有“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等风险。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蕾、李高昕

编辑:t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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