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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风险大协议无效责任照担 提醒:小心车财两失

2014-10-22 11:40 网络 admin

2014年10月22日讯,作为规避购车摇号政策的“法宝”,借名买车、租牌买车日益大行其道。北京二中院上午发布警示称,目前已有案例显示,有出借姓名的“名义车主”将自己并不实际控制的车辆进行抵押借款,因不还钱被债主要求以车抵债的情况。这时,车子很可能被法院强执。若是发生交通事故,“借名人”也极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双方会有相应约定,一切事故赔偿责任与“名义车主”无关,但由于这种约定违反公共政策,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该约定一般会被认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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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执行二厅庭长助理詹同说,2012年、2013年及今年上半年,二中院先后受理的涉及车辆所有权争议的执行案件分别为3件、5件和5件,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执行庭法官发现,这些案件中,当事人买车的时间全都在2010年12月22日限购政策开始执行之后,规避政策意图明显。

法官发现,“借名买车”的双方当事人一般会签一份“阴阳合同”,通常以租车的名义签订一份车辆租赁协议,车辆名义登记人将其名下的车辆以极低的价格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同时签订一份约定车辆所有权及责任承担的协议,解决车辆所有权归属问题。如此一来,借名或者租牌买车,就被包装成车辆租赁关系。

詹同说,借名租牌买车,对双方都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对实际买车一方而言,如果居心不良的“借名人”起诉要求返还车辆,考虑到全部车辆手续都登记在此人名下,证据确凿,实际出资人就存在“花了钱没落下车”的风险。在二中院目前正在执行的案件中,有一起是“名义车主”负债后,被法院判决还款,而他的名下只有一辆宝马X3,于是,这辆宝马x3被法院扣押,准备拍卖执行。此时,它的实际车主站出来,表示这辆车是他出资购买。他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目前这个案子还没有了结。

执行庭法官周祖继说,租牌买车的风险同样很大。目前有不少4S店使用这种方式卖车,而有个别4S店为了经营需要,还会将名义上属于自己的车向银行抵押,一旦经营不善,企业倒闭,出现债务纠纷,对“租牌人”也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而对于借名一方来说,最怕的莫过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双方往往会签订协议,表示即使撞了人撞了车,也与“名义车主”完全无关。但是一旦真的出了事故,法院会认定双方的约定违反公共政策,约定会被认定“对其他人无效”。也就是说,只要实际车主赔不起,“名义车主”该赔多少还得赔,名义车主赔完了,才能再根据约定,向实际所有人追偿。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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