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借名买车,发生事故由谁赔偿?北京海淀法院判后详解
许多城市出台了机动车限购政策,“借名买车”现象大量出现,相应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但借名购车协议是否有效?车该归谁?发生交通事故由谁赔偿?一起兄弟间借名买车纠纷案引发关注,今天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判后详解。
弟弟借名购车 哥哥诉还车被驳
法院认定实际出资者是所有权人
此纠纷案原告、在京的史家哥哥称,其弟弟于2013年7月出资购买一辆丰田牌机动车,并一直占有使用,而车登记在哥哥的名下。因弟弟一直未取得购车指标,无法过户,为避免弟弟继续用车带来的法律风险,哥哥遂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车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弟弟应立即返还车辆。
史家弟弟辩称,早在2006年,就借用哥哥的身份证购买了一辆捷达牌机动车,后来那车报废,他又使用哥哥的购车指标购买了这俩丰田车。虽然这车登记在哥哥的名下,但实际出资人和使用人都是自己,所有权应归自己所有。
北京市曾出台相关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23日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指标有效期6个月,不得转让。
北京市交通委等部门于2014年1月1日出台实施《〈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其中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者更新指标,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庭审中,史家哥哥表示已与弟弟协商一致,自己可随时要回该丰田车,并按要回时的现值向弟弟给付车辆折价款。但弟弟对此不认可,明确表示不同意将车给哥哥。
法院查明,史家弟弟尚未取得在京小客车配置指标。法院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 、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于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而言,物权的设立和变动采用交付生效主义,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不是物权设立和变动的生效要件。因史家哥哥以涉案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为由要求确认涉案车辆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原则,现史家哥哥虽主张与弟弟就车辆返还事宜存有口头协议,但弟弟不认可,且明确表示不同意以折价方式将车交付给哥哥,故对于史家哥哥要求弟弟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而此案所涉车辆涉及的号牌、配置指标事宜,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相关车辆管理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法院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遂判决驳回史家哥哥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借名买车算谁的?根据实际出资认定机动车权属
各城市纷纷出台实施了机动车限购政策,一种特殊的供需关系也应运而生,有人急需购车但苦于未取得购车指标,有人取得购车指标却无现实购车需求,进而催生了借名购车现象,因借名购车引发的法律争议也随之而来。
海淀法院东升法庭的陆金伟认为,根据目前法律规范,机动车所有人应申请机动车登记,而在借名购车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因未获得相应购车指标,无法将车辆登记自己名下,只能借用他人名义登记,进而出现“车户分离”现象,即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与机动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机动车名义登记人与机动车实际出资人中究竟谁是机动车的所有权人。一种意见认为,应依据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来认定机动车的权属;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根据实际出资情况来认定机动车的权属。
陆金伟表示同意第二种意见。法官强调该权属认定往往还涉及“执行异议”问题,故在认定“实际出资人”身份时,应严格审查涉案机动车的购置合同、发票、付款流水、机动车保险办理情况、机动车年检情况、机动车占有情况等证据,以防机动车名义登记人以此方式逃避强制执行。
谁负民事赔偿责任?按车运行的支配权和利益归属确定
此外,“借名”双方会签署有关“购车指标”的转让、出租或出借等协议。法官认为,上述协议因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规定,损害了机动车登记管理和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人认为应由机动车实际所有权人独立承担;有人认为应由机动车名义登记人独立承担;有人认为应由两者承担按份责任;还有人认为应由两者承担连带责任。陆金伟认为,应根据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责任主体。
陆金伟认为,涉及此类案件时,应通过司法建议方式,将相关“借名购车”事实告知相应的有权行政机构,由其对借名双方进行行政处罚,如依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已取得的购车指标等,实质解决“车户分离”的法律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