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登车瞬间公交车被追尾,先告肇事者又诉公交公司,索赔60余万元
就在朱某登车的一瞬间,他准备乘坐的公交车被大货车追尾,朱某也因惯性被撞到头部。在向货车司机索赔后,朱某又将公交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后续医疗费等共计60余万元。因涉及鉴定问题,顺义法院仍在对本案作进一步审理。
去年11月的一天清晨,天还没有大亮,朱某在顺义区木燕路的一处公交车站等车。然而,公交车刚刚停稳开门,朱某正在上车的过程中,一辆货车就因刹车不及径直撞向了公交车的尾部。
公交车被撞出数米远,所幸司机控制住了车辆方向,没有翻下路沿。但朱某却没有躲过这次撞击,他被车辆巨大的惯性带倒,重重摔在了路边,头部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交公司为次要责任,公交司机及朱某无责任。
于是,朱某将公交公司起诉至顺义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0余万元。朱某的妻子表示,丈夫因为此次事故已经瘫痪,这次起诉主要是为了向公交公司主张后续的医疗费用,但公交公司却感到十分冤枉。
“这次事故中,我们也是受害方,不能因为货车司机没有能力赔偿,就把责任转嫁到我们身上。”法庭上,公交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此前,朱某已经对货车司机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交强险也已赔付完毕。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朱某不能再更换被告重复主张赔偿。
而针对事发过程,公交公司认为,从监控视频来看,事发时朱某也只是右脚登上了公交车,甚至可能尚未接触到车体,不能依据视频认定朱某已经登车。且其尚未刷卡或购票,司乘人员也并未核实其是否携带了违禁品,只有在上述程序完成后,车辆关门启动,运输合同才算成立。
“坐公交当然是先上车后买票了。”朱某妻子认为,丈夫在登车过程中发生事故,按照公交客运的习惯,双方应已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故对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客运公司不同意朱某关于伤残鉴定的申请,法庭将在研究是否准许朱某的申请后继续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