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去世,老夫妇起诉女儿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却因这一点被判驳
2019-05-27 10:01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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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女儿及已去世女婿生前共同向其借款并未归还,赵家老夫妇遂起诉女儿、外孙子和女婿的父母,要求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今天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原告因举证不足,全部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了。
资料图 法槌 程功摄
赵家老夫妇称,因他们的女儿张女士及女婿王先生欲购买房屋,就向小两口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半年,年利息20%。但现在借款期限已过,女儿与女婿未还款,之后女婿去世了,赵家夫妇遂起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被告张女士自认于丈夫去世后向其父母出具5张借条,并代丈夫王先生签名。张女士及其儿子均辩称,所欠款项是张女士与王先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现王先生已去世,张女士及儿子没有能力偿还,可以其二人能继承的财产偿还。而被告王先生的父母则否认存在借款,称赵家老夫妇所称借款是仿造的,其子王先生去世前从未提到过借款,而且儿子在世时每年收入50万元到70万元,不需要向岳父母借款。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具有实践性特征,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条为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凭证,同时具有推定借款事实已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但当借款人提出借贷事实并未实际发生的抗辩,且法院对借贷事实产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出借人还应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关系及法院对二原告本人的具体询问,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法院认为赵家老夫妇以其持有的其女在女婿去世后补打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其女及女婿与原告存在借贷的合意及款项交付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