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019-05-06 14:40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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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聚焦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昨天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政府投资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政府网 官网截图
《条例》规定,对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等4类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面,《条例》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条例》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等情形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等情形的,将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